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936號
聲 請 人 良將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6 月2 日簽發 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600,000 元,未載到期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95年12月31日向相對 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 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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