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6年度,109號
TCHV,106,聲,109,2017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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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郭珮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工資補
償等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本院103年度勞上
易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06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定有文明。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 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 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 法院75年度台抗第227號、87年度台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本院查:兩造間請求工資補償等事件,聲請人就本院103年 度勞上易字第17號確定判決,所提起之再審之訴(本院106年 度勞再易第1號),並非合法,並經本院前開事件裁定駁回, 有本院調取之前開事件卷宗內附之裁定可稽,故聲請人之訴 ,既顯無勝訴之望,其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不應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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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