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995號
債 權 人 恆上皇冠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仟捌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