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陳威淘即陳國華
被上訴人 程一萍
被上訴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王世謙
複代理人 陳明智
被上訴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訴訟代理人 邱瑀蓁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 104年度重上更㈠字 第27號請求返還金額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在該 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 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7號民事事件業已終結, 有該事件卷宗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86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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