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建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箕萬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複代理人 魏宏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李龍輝即昇龍實業社
被上訴人 曾宜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黃啟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11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
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壹、【本訴部分】: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部 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二、李龍輝、曾宜蓁應連帶給付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肆拾貳萬肆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10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及全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5% ,餘由李龍輝、曾宜蓁連帶負擔。
貳、【反訴部分】:
一、李龍輝之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李龍輝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本件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李龍輝即昇龍實業社(下稱李龍輝)於原 審提起反訴,聲明請求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德金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德金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267,928元及 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本院審理期間減縮聲明為請求899,452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㈢第103頁反面、同卷第138頁 ),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本訴部分:
一、德金公司起訴主張:
㈠於原審主張:
⑴兩造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30日簽訂工程合約書(下稱系 爭契約),約定由李龍輝承攬德金公司承建之「裕國天賞建 案」(下稱系爭建案)之「C.D照模板工程」(下稱系爭工 程),總工程款含稅為9,789,156元(工程款9,323,006元、 營業稅466,150元),被上訴人曾宜蓁(下稱曾宜蓁)則為 系爭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德金公司已給付李龍輝系爭工程款 8,795,173元(含稅)。
⑵於系爭契約簽訂後,因李龍輝之模板工程放樣錯誤,致基地 內道路不足500㎝及編號D12建物坐落位置錯誤而發生爭議, 李龍輝於100年12月6日簽立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承 諾給付處理及改正前揭錯誤之費用100萬元,並同意德金公 司自其應領工程款或保留款中扣抵之,如有不足願負責補足 ,詎其已無工程款,而保留款僅剩603,494元,不足扣抵396 ,506元。
⑶系爭工程之二次工程自101年1月起開始施作,惟李龍輝於簽 訂系爭切結書後即作輟無常,迭經當時德金公司工務經理林 ○○、工地主任林○○、協理侯○○通知,催請其進場施作 ,惟其均置之不理,德金公司不得已乃另行代僱工施作,嗣 並分別於101年2月20日、102年6月5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及催 告,然其拒不進場施作,亦拒絕給付代僱工款項,德金公司 為此支出代僱工費用共1,399,359元,依系爭契約第16條約 定,此部分費用應由李龍輝給付。
⑷綜上所述,爰依系爭切結書及系爭契約第16條約定,請求李 龍輝、曾宜蓁(下合稱李龍輝等2人)連帶給付1,795,865元 (計算式:396,506元+1,399,359元=1,795,865元)及法 定遲延利息,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㈡於本院補陳述:
⑴關於代僱工費用,經於二審審理期間重新核算,發現於原審 所請求之金額包含部分D12放樣工程款,與系爭切結書之和 解金債權100萬元之一部重複,故將重複部分刪除,縮減此 部分請求金額為1,347,759元(含稅),明細詳如105年4月 26日書狀「上證29」所示。
⑵系爭契約總工程款9,789,156元(含稅),估驗期數第1至8 期合計應扣款金額為419,900元(含稅),李龍輝合計已領
工程款8,795,173元(含稅),故德金公司原應再給付李龍 輝工程款574,083元。然德金公司主張以代僱工墊款債權1,3 47,759元及系爭切結書和解金債權100萬元中之574,083元, 與李龍輝反訴請求之工程款債權相互抵銷,抵銷後德金公司 尚得向李龍輝請求之金額為1,773,676元。又德金公司於原 審勝訴部分為87,767元,準此,李龍輝等2人應再連帶給付 德金公司1,685,909元。
㈢就對造抗辯之陳述:
⑴系爭契約工程範圍包含二次工程,有以下事證: ①系爭契約第6條付款辦法㈠明訂:「…保留款發放:(模 板工程)…2.保留款8%於『二次工程』完成模板運離後, 而乙方均履行本合約之一切規定無誤時請領。」足證兩造 締約時均明知包含「二次工程」。李龍輝辯稱該「二次」 兩字已於締約時刪去云云,惟「原證1」影本之修改痕跡 係因德金公司員工欲將本件契約作為其他建案契約範本之 參考時,為其他案件所做之「鉛筆」修正註記,僅於本件 訴訟中影印時忘記擦去,對此德金公司已提出系爭契約正 本予以佐證;再者,李龍輝提出其所持有之系爭契約,仍 係記載「二次工程」完成模板運離後等語,並未刪改,足 證該契約文字從未修改。
②系爭契約第30條明定:「…本合約附件均屬本合約之一部 分,與本合約具有同等效力」,而系爭契約後附「合約明 細表」所載3.模板工程保留款發放規定載明:「⑵二次工 程完成模板運離退保留款8%」等文字;系爭契約所附之「 工程規範書」約定:「5.本工程含主工程及二次工程(牌 樓工程、圍牆工程、景觀工程等必須施作模板之工程)均 含於承包工程範圍內,不另行計價。」、「6.本工程含保 麗龍工料及空桶、造型、二次工程增建、…」等內容,均 足以證明系爭工程範圍包含「二次工程」。
③德金公司就系爭建案模板工程發包給3家廠商,單價條件 都一樣;系爭工程以建坪發包,上證1計價單所載單價5, 200元包含本工程及二次工程,有關二次工程以下之加註 文字部分,是由證人侯○○填寫完畢後,才由李龍輝在下 方簽名,此業經證人侯○○證述明確。李龍輝於同期日亦 自承「有關二次工程以下之加註文字部分,是侯○○寫完 伊才簽名」。德金公司依據前述磋商內容紀錄製作「工程 報價單」乙份,並於備註說明第3點載明「含二次工程排 樓、景觀…等必須施作模板之工程(不含水溝工程)」等 文字,李龍輝亦於閱覽後簽名允諾之。
④模板工程之業界慣例,本均將包含建照申請完畢後所施作
之二次工程,此觀系爭建案中,模板工程依據建照編號之 「A、B照」、「C、D照」、「E照」分為3包施作,其餘2 家包商即金廣臨公司、宜輝工程行均有依約施作二次工程 完畢,僅李龍輝違約拒絕施作,足資佐證,並有證人洪○ ○之證述可稽。
⑤德金公司並提供「施工圖」供李龍輝作為施工之依據,該 「施工圖」即包含繪製二次工程之完整圖說,此有上證32 建照圖、施工圖節本可證,其中建照圖與施工圖不同之處 (C區舉例如上證32第3、6頁;D區舉例如上證32第10、13 頁),即為二次工程之範圍。又觀諸上證32第7、14頁, 均蓋有「昇龍實業社」之印文,顯見李龍輝確已收受上開 圖說。又李龍輝固抗辯施工圖內頁蓋有「作廢」字樣,主 張施工圖無效云云,惟查,施工圖常有修改,但不可能因 小部分修改而重印所有圖面交予包商,故德金公司雖於修 改後重印完整施工圖留存,然僅印製修改部分供包商按圖 施作,又為避免混淆,始在修改前之施工圖上註記作廢, 但並非整份作廢之意,此部分亦經證人侯○○於106年5月 16日準備程序期日證述無誤。
⑵李龍輝等2人辯稱德金公司未依約通知及催告,不得請求代 僱工費用云云,然開始施作二次工程前,德金公司之工務經 理林○○、工地主任林○○、協理侯○○已多次致電催告其 進場施工,業經上開證人證述明確;德金公司為求慎重,更 於代僱工後之101年2月20日以存證信函再次通知及催告,然 李龍輝收受後仍未為任何回應,足證德金公司已踐行系爭契 約第16條之合理催告程序。李龍輝又辯稱上開函文內容不夠 明確具體云云,然其既知悉有施作二次工程之義務,則於德 金公司發函催告時,自已明知所指即尚未施作之二次工程, 絕無可能不明瞭所指為何,縱不明瞭,亦應主動詢問,然其 全然不理,直至102年6月5日遭德金公司發函催討代僱工款 項時,始回函拒絕,顯見其係以實際行動一再明示拒絕依約 進場施作,所辯無理由。
⑶代僱工費用明細減縮如「上證29」所示,李龍輝、曾宜蓁僅 就金廣臨公司金額分別為255,358元、520,535元、471,332 元之三張單據予以爭執(參原審判決兩造不爭執事項⑶), 然該等工程款確係因金廣臨公司代李龍輝施作C、D照之二次 工程所支出,此有金廣臨公司之「請款計算表」三張、金廣 臨公司簽收領取工程款之「領據」三份,及金廣臨公司負責 人即證人洪○○於原審之證述可佐,是德金公司確因代僱工 而支出1,347,759元,李龍輝之質疑無可採憑。 ⑷李龍輝等2人辯稱本件代僱工費用債權依民法第514條規定已
罹於1年時效云云,惟民法第514條所規定者,乃定作人之瑕 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等,然本件代僱工費用 係基於李龍輝「拒絕履約」所產生之費用,本無瑕疵發現時 點可言,且係依據系爭契約第16條之約定請求,應適用民法 第125條之一般時效;另依系爭契約第17條約定,德金公司 於102年6月20日聲請支付命令請求李龍輝等2人連帶給付, 亦無時效消滅之情形。
⑸系爭切結書乃兩造為解決李龍輝施工錯誤致德金公司損害乙 事,互相讓步協商後,由李龍輝於100年12月6日出具之和解 文件,性質屬和解契約,使兩造創設新債權債務關係之效力 ,李龍輝於簽立系爭切結書時,即對德金公司負擔100萬元 之債務,並非系爭契約所預定之違約金,自無違約金酌減之 適用,李龍輝請求酌減違約金,自無足採;且此和解契約乃 一新債之關係,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之一般時效,無李龍輝 所辯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之情,此部分原審判決認定正確。二、李龍輝、曾宜蓁則以:
㈠系爭契約工作範圍僅包括主工程,不包括二次工程: ⑴文義解釋上,依系爭契約第4條及合約明細表約定,本件工 程承攬範圍僅包括「模板工程-C照,含內、外部放樣」、「 模板工程-D照,含內、外部放樣」兩項工程,德金公司所謂 二次工程,並不在合約明細表工程項目之內。契約性質上, 承攬契約係「工作完成付款」之契約,而系爭工程一樓至頂 樓女兒牆完成,不需施作二次工程,即可取得100%之工程款 ,是以本件承攬工程不包含二次工程。契約結構上,德金公 司所謂之「二次工程」,於系爭契約第4至7條並無任何約定 或記載,二次工程要作何項目、有無保留款、如何給付價金 、應於何期限完成,均付之闕如、無法履行,顯見二次工程 並非本件工作範疇。
⑵依德金公司所提出之「工程估驗請款明細表」,李龍輝既於 100年9月10日已施工估驗完成100%,自不可能於101年2月20 日有作輟無常之違約情事。況德金公司自己提出之系爭契約 影本第6條第㈠項第2點,已將「二次」字樣刪去,另載以「 本」字,並加註星號預促契約當事人注意;互核證人林○○ 所述「二次工程仍會有單價與項次」之證詞,可知兩造已合 意排除「二次工程」不在締約範圍之內。又德金公司拖延至 二審始提出施工圖,真實性令人質疑,且其所提建照圖內頁 第1頁標明「作廢」字樣,顯示兩造於100年3月30日簽約時 不包含二次工程,施工圖才會標明「作廢」。
⑶德金公司復主張系爭契約明細表載有二次工程項目云云,惟 兩造本即約定一次工程做完領取100%工程款,追加之二次工
程實作實付,本來就會載有二次工程之字樣。實務上不乏由 第三廠商做完二次工程者,然不管由誰做完二次工程,施作 一次工程之廠商,本就要等二次工程作完才能領保留款,但 不會因此就要扣掉一次工程承攬費用給二次工程之廠商。德 金公司主張我國模板工程業界慣例均包含施作二次工程,並 無依據。
⑷另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4項約定:「總價承包工程若於施工過 程中,甲方有變更設計(追加減工程)情事,造成乙方實際 施作金額超過工程總價時,須經甲方人員報備核定,並書面 確認後,再予計價請款。」,查系爭契約附件並無二次工程 之圖說,合約明細表約定施作女兒牆完畢即可請款100%,顯 見德金公司所謂二次工程,係「變更設計後之工程」,即有 系爭契約第5條第4項之適用,應該另外計價付給李龍輝,李 龍輝並無義務免費施作。
㈡德金公司未合法催告,其所提出之代僱工明細亦無法看出與 「C、D照」模板工程有關,且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其請求代 僱工費用並無理由:
⑴按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均以補正為前提要件 ,此觀民法第497條第1項及系爭契約第16條第1項規定即明 ,惟德金公司於101年2月20日之存證信函中,並未合法催告 李龍輝依約履行,亦未依系爭契約第16條約定命李龍輝補正 ;且由其提出之代僱工明細亦無法看出與「C、D照」模板工 程有關,自無從據此行使權利。
⑵德金公司另主張依系爭契約第27條約定,李龍輝視為同意其 另行僱工云云,然系爭契約工作範圍本不包括二次工程,不 適用第27條之約定。系爭契約第27條如依德金公司之解釋方 法,將使契約當事人得以單方之意思變更契約內容,違反契 約法之法理;且系爭契約第16條第1項約定需指定期限補正 後,始有賠償請求權,此為具體、特別之約定,應優先於第 27條之概括、普通約定適用。
⑶金廣臨公司255,358元、520,535元、471,332元三張單據之 簽名人為「林○○」、「陳○○」,均為德金公司內部職員 ,且查豐洲組工1月份、3月份之出工單,金廣臨公司出工率 為0%、2.1%,請款數額卻是其他6間廠商加總之8倍有餘,顯 違反常情,德金公司以內部職員製作之單據,請求高達120 餘萬元款項,證明度顯有不足,應予扣除。
⑷縱認李龍輝施工存有瑕疵,德金公司於101年2月20日發現其 自稱之瑕疵,至聲請支付命令之102年6月20日,顯已逾1年 之時效,德金公司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至於德金公司主張本 件時效問題應依系爭契約第17條規定云云,惟依民法第147
條前段規定,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縮短。德金公 司復主張本件時效應從完工時起算云云,然德金公司發現其 所主張之瑕疵,又無妨礙請求權行使之事由,自應從發現時 起算時效,是其本件請求代僱工費用,已罹於時效。 ㈢關於系爭切結書部分:
⑴系爭切結書是由德金公司所製作,當時威脅如果不簽就不發 放工程款,李龍輝不得已才簽下此約,而德金公司迄未提出 「D12放樣校正工程」究由哪一家施作及支出費用之單據, 李龍輝頃聞此修正工程所需費用僅50萬元,按系爭切結書內 容係確認「工程所需費用之事實」,若德金公司明知所需費 用不足100萬元,卻訛騙李龍輝簽立系爭切結書,則李龍輝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撤銷簽立系爭切結書之意思表示。 ⑵系爭切結書內容僅係確認「工程所需費用之事實」,當事人 並未就權利義務關係有所讓步,亦無拋棄或取得新債權之約 定,屬系爭契約之從屬事項,並非獨立契約,故本件自李龍 輝於100年12月6日承認德金公司瑕疵賠償請求權,至德金公 司102年6月20日聲請支付命令,顯逾1年之請求權時效。 ⑶縱認系爭切結書有和解性質,亦屬「認定性和解」,因延續 原有法律關係而屬承攬契約債務不履行之賠償,故有違約金 酌減之適用。李龍輝於D12工程進行間,係因德金公司工地 主任指示放樣有誤,造成誤差結果,經證人李○○、李○○ 、徐○○、陳○○證述綦詳;且據悉「D12放樣校正工程」 所需費用僅50萬元,是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請准予酌減 違約金至相當數額。
㈣如認李龍輝等2人仍連帶應給付德金公司款項,因李龍輝已 提起反訴請求德金公司給付工程款,爰以得向德金公司請求 之金額主張抵銷。
貳、反訴部分:
一、李龍輝起訴主張:
㈠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系爭契約總工程款為9,789,156元( 含稅),扣除估驗期數第1至5期扣款,即第1期58,514元、 第3期1,238元、第5期29,738元,第2、4期無扣款,合計應 扣款89,490元(未稅),再扣除李龍輝已領取工程款,德金 公司尚應給付工程款899,452元,爰依系爭承攬契約之法律 關係,求為判決:德金公司應給付李龍輝899,452元,及自 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㈡德金公司主張估驗期數第6至8期之扣款,均無理由: ⑴德金公司所列第6至8期之扣款,核屬二次工程範圍,而系爭 契約施作範圍不包含二次工程,業如前述,其主張扣款自無
理由。
⑵關於依系爭契約第16條第1項扣款部分:德金公司並未依約 指定限期改正、重作、修復,也未證明李龍輝怠於履行,自 無從據此規定扣款。
⑶關於依施工規範第9條扣款部分:德金公司無法證明器具係 用於系爭工程範圍內,爰予否認。
⑷關於依施工規範第28條扣款部分:李龍輝於第5期即施作100 %,並無清理模板廢料問題,亦予否認。
⑸德金公司辯稱李龍輝均同意扣款,並持「折讓單發票」據以 報稅云云,惟李龍輝既已起訴請求返還該等費用,即表示不 同意扣款,至於據以報稅係因該部分收入尚未實現,待德金 公司給付後,李龍輝即會就不足部分另外報稅。二、德金公司則以:
㈠系爭工程估驗期數第1至8期合計應扣款419,900元(稅前399 ,902元),扣款明細詳如德金公司104年9月11日書狀之「附 表2」所示(該附表所載金額均為稅前金額): ⑴李龍輝對該附表所載第1至5期估驗扣款金額並不爭執,惟爭 執第6期以後係二次工程。然系爭工程估驗期數第1至8期之 扣款,均係因李龍輝施工過程之各種缺失、遲延或不當所致 ,與二次工程無關,況二次工程係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勘驗 完畢後始能施作,而系爭工程使用執照係101年3月28日核發 ,二次工程是在勘驗完畢的101年2月份開始施作,故前揭扣 款部分,均與二次工程無關。
⑵有關第6至8期扣款325,935元(稅前310,412元)部分: 前揭各期扣款已有德金公司支付各工程行之請款簽單、請款 明細表、領款單等資料可證,且此部分扣款業經兩造於計算 、付款當時達成合意,此由:①李龍輝當期開立發票請款均 已同意扣除款項後,實領剩餘保留款或未領保留款,均未提 出異議;②德金公司以「代收代付」工程款為由就扣款金額 開立之「折讓單發票」,李龍輝均已收受且持向國稅局報稅 足以證明。
㈡系爭工程總工程款含稅後為9,789,156元,德金公司已給付 李龍輝8,795,173元,為兩造所不爭。李龍輝就系爭工程未 領取之工程款雖有993,983元(計算式:9,789,156-8,795, 173元=993,983),然扣抵前述估驗期數第1至8期應扣款項 總額419,900元後,德金公司僅有給付差額574,083元之義務 。
㈢德金公司以本訴部分得向李龍輝請求之代僱工費用債權及系 爭切結書和解金債權主張抵銷(本訴上訴聲明之金額業以請 求之債權金額扣除574,083元,參本訴部分之計算),李龍
輝已不得再向德金公司請求工程款。
參、原審判決:㈠本訴部分:李龍輝、曾宜蓁應連帶給付德金公 司87,767元,及自10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之 利息;依職權宣告德金公司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依李龍輝、 曾宜蓁之聲請定擔保金宣告渠2人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駁 回德金公司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㈡反訴部分:李龍輝 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德金公司就本訴敗訴部分,為 一部上訴;李龍輝、曾宜蓁就本訴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 李龍輝就反訴敗訴全部聲明不服,嗣於本院減縮訴之聲明。 兩造聲明如下:
一、本訴部分:
㈠德金公司上訴聲明:⑴原判決關於駁回德金公司後開第二項 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⑵李龍輝、曾宜 蓁應再連帶給付德金公司1,685,909元,及自102年10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㈡李龍輝、曾宜蓁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反訴部分:
㈠李龍輝上訴聲明:⑴原判決廢棄。⑵上開廢棄部分,德金公 司應給付李龍輝899,452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德金公司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肆、兩造經本院整理及簡化爭點,並告知爭點整理協議與爭點整 理結果效力之不同後,同意成立爭點整理協議如下:一、兩造不爭之事項:
㈠兩造於100年3月30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李龍輝承攬施作 系爭建案之「C.D照模板工程」即系爭工程,總工程款含稅 為9,789,156元,曾宜蓁則為系爭契約之連帶保證人。 ㈡德金公司已給付李龍輝系爭工程款8,795,173元。 ㈢系爭契約簽訂後,因李龍輝之模板工程放樣錯誤,導致基地 內道路不足500㎝及編號D12建物坐落位置錯誤而發生爭議, 李龍輝遂於100年12月6日簽立系爭切結書,並承諾給付處理 及改正前揭錯誤之費用100萬元。
二、兩造爭執事項:
㈠本訴部分:
⑴德金公司依系爭契約第16條請求李龍輝、曾宜蓁給付二次施 工之模板代僱工費用詳如105年4月26日書狀上證29所示,是 否有理由?
⑵德金公司依系爭切結書請求李龍輝、曾宜蓁給付100萬元是 否有理由?
㈡反訴部分:
⑴李龍輝依系爭契約請求德金公司給付工程款899,452元,是 否有理由?
⑵德金公司主張以本訴請求之內容抵銷李龍輝反訴所得請求之 金額,是否有理由?
三、兩造不再提出其他爭點。
伍、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本訴部分】:
一、德金公司主張:兩造於100年3月30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 李龍輝承攬施作系爭建案之「C.D照模板工程」即系爭工程 ,總工程款含稅為9,789,156元,曾宜蓁則為系爭契約之連 帶保證人;德金公司已給付李龍輝系爭工程款8,795,173元 等情,業為兩造所不爭。
二、系爭工程應包含二次工程:
㈠德金公司就系爭模板工程發包給李龍輝、金廣臨公司及宜輝 工程行三家廠商,單價條件都一樣,且於工程報價單上均記 明:「3.含二次工程、排樓、景觀....等必須施作模板之工 程(不含水溝工程)。」,李龍輝並於該工程報價單上簽名 等情,業有德金公司提出之發包工程比價請准單影本一紙及 工程報價單影本三紙在卷足參(見原審卷二第161至164頁) 。又系爭工程以建坪每坪含稅5200元計價發包,李龍輝曾於 簽訂系爭契約前,曾提出工程報價單與德金公司磋商,該報 價單上業經註記「二次工程含牌樓、景觀、含內外部放樣、 室內外水平高程、室內泥作十字線、保麗龍模板廢料自行清 運、樓梯牆一體(插筋)」等黑體文字,此有德金公司提出 之工程報價單影本一紙在卷足參(見本院卷一第43頁)。又 李龍輝於本院陳稱:前揭黑體字為侯○○所寫,當初模板的 估價是以建築執照的建坪每坪稅後5200元來計價,不包含二 次工程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1頁),又證人侯○○於本院到 庭證稱:系爭工程包含二次工程,當初估價單上先填寫5200 元,再填寫二次工程內容,這是議價的內容等語(見本院卷 四第92頁),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認:⑴李龍輝提出估價單 與德金公司議價,經證人侯○○加註前揭議價條件包含二次 工程等內容,李龍輝即已知悉並同意前揭估價單上侯○○所 加註的黑體文字;⑵嗣德金公司再將前揭議價加註黑體字內 容製作成工程估價單,其中亦明確載明系爭工程包含二次工 程,李龍輝並於工程估價單上簽名,更顯見李龍輝確實已同 意系爭工程包含二次工程無訛。
㈡又兩造經前揭報價及議價程序後正式簽訂系爭契約,其中第 6條付款辦法㈠明訂:「…保留款發放:(模板工程)…2.
保留款8%於二次工程完成模板運離後,而乙方均履行本合約 之一切規定無誤時請領。」等語;且系爭契約後附「合約明 細表」所載3.模板工程保留款發放規定載明:「⑵二次工程 完成模板運離退保留款8%」等文字;另系爭契約所附之「工 程規範書」約定:「5.本工程含主工程及二次工程(牌樓工 程、圍牆工程、景觀工程等必須施作模板之工程)均含於承 包工程範圍內,不另行計價。」、「6.本工程含保麗龍工料 及空桶、造型、二次工程增建、…」等內容,此有李龍輝提 出之系爭契約、規範書及合約明細表影本在卷足參(原審卷 一第24、30、35頁),更足證明系爭工程範圍包含「二次工 程」。李龍輝雖抗辯德金公司所提出之系爭契約已將第6條 付款辦法㈠明訂:「…保留款發放:(模板工程)…2.保留 款8%於二次工程完成模板運離後」之「二次」刪除改為「本 」,顯見系爭工程並不包含二次工程云云。惟查:李龍輝所 持有之系爭契約並未有前揭刪改文字,且德金公司就系爭建 案模板工程共有三家廠商,其另提出金廣臨公司、宜輝工程 行之承攬契約(見原審卷二第166、191頁),承攬範圍包含 二次工程,並未有刪改之處,再衡諸前揭刪改文字涉及系爭 契約重大變更,若果有刪改,兩造豈會未慎重於刪改之處用 印證明?故德金公司所稱因公司職員欲影印用以其他廠商合 約而有刪改字跡云云,尚堪採信。
㈢有關營造工程之模板工程計價方式,雖有包含二次工程計價 ,亦有不包二次工程計價,而營造公司發包,為求施工進度 ,於一次工程發包時,即已確認二次工程發包及計價方式, 顯少於一次工程完工後才決定二次工程發包計價方式。又模 板工程計價方式有以建築執照建坪計價,亦有以實際模板面 積計價,而揆之臺灣二次工程多屬前院分隔牆、牌樓等立面 模板工程,難以建坪計價,必須另約定模板面積單價始能分 離計價,此觀諸李龍輝於本院主張其承攬其他工程二次工程 單獨計價而提出合約書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60頁),該合 約書一次工程若以建坪計價,二次工程如另外計價,均另外 約定每平方米之模板單價,即足證之。本件系爭工程係以系 爭建案建照之建坪計價,而非以板模面積(含地坪及立面面 積)計價,本院揆之兩造所爭執之前揭二次工程內容,屬牌 樓、圍牆、景觀等立面工程,並非地坪工程,該立面模板工 程,於本件兩造約定以建坪來計算板模工程款之情形,顯難 計價,且兩造並未另約定每平米之模板單價,故兩造約定前 揭建坪計價之系爭工程,包含前揭二次工程,並無違反工程 常情。
㈣另證人即德金公司工務經理林○○於原審到庭證稱:當時有
約定系爭工程範圍有包含二次工程,合約書應該有記載,李 龍輝後來沒有施作二次工程,經德金公司通知也沒有進場施 工,後來由金廣臨公司施工等情(見原審卷二第217頁), 亦足認兩造所約定系爭工程應包含二次工程。證人林○○雖 另證稱:二次施工部分計價應有寫在合約上,會有二次施工 的單價及項次等語,惟證人於原審證述時,就合約有無記載 施工範圍及金額,已表明「這要看合約內容,合約很長,我 沒有辦法記那麼多」等語(見同卷第217頁背面),顯見其 對合約內容並不了解,故其前揭證詞顯屬推測之詞,尚難據 此推認「合約內容若未記載二次工程之項次及單價,即不包 含二次工程」。綜前事證,德金公司主張:兩造簽約時均同 意系爭工程應包含前揭二次工程等情,應堪採信,李龍輝抗 辯系爭工程並未包含二次工程云云,礙難採信。三、德金公司得請求李龍輝給付代僱工施做二次工程模板工程費 用412,225元:
㈠按乙方(即李龍輝)違反本合約之規定時,應於甲方(即德 金公司)指定之期限內改正、重做、修復清理,如乙方怠於 履行時,甲方得自行或另使他人為之,所支出費用由乙方工 程款內扣抵,如不足則由保留款內扣抵,如仍不足抵付時, 則該不足之部分或其他因乙方怠於履行合約而致甲方之一切 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賠償,系爭契約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
㈡本件系爭工程包含二次工程,而李龍輝於一次工程完工請領 使用執照期間即已退場,經德金公司通知進場施做二次工程 時,李龍輝即拒絕進場施做,德金公司遂找金廣臨公司代為 施做等情,業經證人林○○、金廣臨公司負責人洪○○於原 審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二第217頁背面、第216頁),依系爭 契約德金公司自得請求李龍輝給付金廣臨公司代為施做二次 工程模板工程之費用。
㈢德金公司主張二次工程模板工程代僱工費用如上證29代僱用 扣款明細表所示,並提出施做單據為證(見原審卷一第138 至161頁),然為李龍輝所否認,本院分述如下: ⑴編號1模板工程施作費用255,358元部分: ①依德金公司於原審提出之請求明細(見原審卷一第138頁 ),證人即德金公司工務部經理林○○於本院到庭雖證稱 :窗台為客廳玄關門部分、樓梯則為室內樓梯,明細上均 屬二次工程內容云云,惟證人即德金公司前經理侯○○於 本院到庭證稱:樓梯為一次工程內容等語(見本院卷四第 第92頁背面),本案審酌系爭契約前揭規範書第5條內容 ,並參酌德金公司所提出金廣臨公司代施工之二次工程內
容照片(本院卷四第87至88頁),認二次工程之模板工程 ,應指系爭透天別墅建案前方庭院之牌樓工程、圍牆(隔 戶)工程、景觀工程之模板工程,前揭窗台、樓梯均非二 次工程內容,自應予剔除。
②又因系爭工程係以建坪計價,並未約定每平方米施作單價 ,本院審酌100年間之模板工程每平方米單價約為340至 390元間等情,此有卷附營建物價單價行情資訊足參(見 本院卷四第144至146頁),故本件金廣臨公司代為施做二 次工程模板工程以每平方米360元計價,應屬合理,故德 金公司主張金廣臨公司代施做356.55平方米之工程款92, 358元,應予准許,其餘窗台63,000元、樓梯10萬元,均 不應准許。
⑵編號2粗工4.5工費用5,571元、編號3模板工程點工費用15, 000元部分:
①編號2粗工點工所施做之工程為植筋切除、放樣錯誤打除 、爆模水泥渣清除之點工費用,姑不論該點工施做內容是 否可歸責於李龍輝之事由所致,然前揭施作內容,均非屬 二次工程內容,故自不應准許。
②同理編號3模板點工施工內容亦均與二次工程模板工程無 關,況德金公司所提出之估驗單、簽收單、報價影本(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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