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3年度,24號
TCHV,103,重上更(一),24,201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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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籐原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希真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複代理人  許孟穎 
被上訴人  李麗貞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
複代理人  郭芳瑜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文律師
複代理人  程郁舒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台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尚
有疑點待釐清,事實仍有欠明瞭,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106年7月21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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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籐原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