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籐原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希真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複代理人 許孟穎
被上訴人 李麗貞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
複代理人 郭芳瑜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文律師
複代理人 程郁舒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台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尚
有疑點待釐清,事實仍有欠明瞭,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106年7月21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