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50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陳長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玖萬伍仟陸佰
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陳長卿與甲○應連帶給付債權人前項金額中之新台幣
壹拾萬捌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所
示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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