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317號
TCHM,106,聲,1317,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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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孟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61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孟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侯孟劭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1844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10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唐 中 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欣 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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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