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303號
TCHM,106,聲,1303,2017072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錫鴻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
度執聲付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錫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錫鴻前犯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7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229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9年7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唐 中 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