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265號
TCHM,106,聲,1265,201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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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福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福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福義因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 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 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部分,為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3至10所 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屬 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 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9 月21日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 查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先予敘明。
三、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 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 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



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 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 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 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 (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之部分業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136號刑事簡易判決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附表編號3至10之部分業經本院以 105年度上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 可佐。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 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 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 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 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劉 麗 瑛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 曉 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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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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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妨害公務 │詐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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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
├────────┼────────────┼────────────┼───────────┤
│犯 罪 日 期│104年5月3日 │104年5月3日 │102年7月8日起至同年8月│
│ │ │ │初期間內某時點、 │
│ │ │ │102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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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4年度偵字第12324號 │104年度偵字第12324號 │102年度偵字第21361、21│
│ │ │ │454、24243、26871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136號 │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136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75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4年11月30日 │104年11月30日 │105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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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136號 │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136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75號 │
│決├──────┼────────────┼────────────┼───────────┤
│ │判 決│105年1月4日 │105年1月4日 │105年4月14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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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32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備 註 │(編號1至2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105年度執字第9524號 │
│ │ │(編號3至10前經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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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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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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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3次) │有期徒刑7月(9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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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8月20日、 │102年8月21日、 │102年8月24日 │
│ │102年9月13日、 │102年8月22日、 │ │
│ │102年9月16日 │102年8月23日、 │ │
│ │ │102年8月25日、 │ │
│ │ │102年8月26日、 │ │
│ │ │102年9月6日、 │ │
│ │ │102年9月7日、 │ │
│ │ │102年9月11日、 │ │
│ │ │102年9月1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21361、21│102年度偵字第21361、21│102年度偵字第21361、21│
│ │454、24243、26871號 │454、24243、26871號 │454、24243、26871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75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75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75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4月14日 │105年4月14日 │105年4月14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75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75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75號 │
│決├──────┼───────────┼───────────┼───────────┤
│ │判 決│105年4月14日 │105年4月14日 │105年4月14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9524號 │
│ │(編號3至10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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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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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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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3次)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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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8月27日、 │102年9月3日 │102年9月8日、 │
│ │102年8月28日、 │ │102年9月14日 │
│ │102年9月12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21361、21│102年度偵字第21361、21│102年度偵字第21361、21│
│ │454、24243、26871號 │454、24243、26871號 │454、24243、26871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75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75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75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4月14日 │105年4月14日 │105年4月14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75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75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75號 │
│決├──────┼───────────┼───────────┼───────────┤
│ │判 決│105年4月14日 │105年4月14日 │105年4月14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年度執字第9524號 │105年度執字第9524號 │105年度執字第9524號 │
└────────┴───────────┴───────────┴───────────┘








┌────────┬───────────┬───────────┐
│編 號│ 10 │ 以 下 空 白 │
├────────┼───────────┼───────────┤
│罪 名│詐欺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102年9月10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21361、21│ │
│ │454、24243、26871號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75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4月14日 │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75號 │ │
│決├──────┼───────────┼───────────┤
│ │判 決│105年4月14日 │ │
│ │確 定 日 期│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備 註 │105年度執字第9524號 │ │
│ │(編號3至10經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3年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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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