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1784號
KSDV,96,促,11784,2007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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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1784號
債 權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丙○○
            5樓
債 務 人 立堡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伍仟肆佰伍
  拾貳元,及自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七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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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堡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