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993號
KSDV,95,訴,2993,200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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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993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巷
   被   告 木信文即富倫機車行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萬參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木信文即富倫機車行於94年4 月29日邀約 被告甲○○、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 同)1,000,000 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10% 固定計算,並 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借款期間自94年4 月29日起至97年4 月29日止,如未按期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詎被告木信文富倫機車行僅繳納部分本息,自94年8月29日起即未再依約 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經核算結 果,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並違約金未為清償,屢向 被告催討,均無結果。爰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三、原告主張被告木信文即富倫機車行等向原告借款1,000,000



元後僅部分清償即未依約分期攤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款項未為受償之事實,業 據提出借據、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授信約 定書等為證,且與本院調查結果之事實相符,又被告均受合 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 有利於之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之事實, 自應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本金之利息、違約金,即屬 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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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