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46號
PCDA,106,簡,46,2017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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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宜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
於民國106年4 月28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4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
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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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