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執字第24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得家海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甲○○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96年2 月5 日本院所為95年度勞執字第24號民事裁
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抗告
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17條之
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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