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95年度,35號
KSDV,95,保險,35,200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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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保險字第35號
原   告 乙○○
            2號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凃啟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 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86年12月29日與被告簽立「美滿人生 202 終身壽險」之保險契約,並另以其子甲○○為被保險人 ,自己為甲○○身故時之指定受益人,加保平安保險之附約 (以下簡稱系爭保險附約),保險金額為為新台幣1,000,00 0 元,依約甲○○苟於系爭附約有效期限內,遭遇外來突發 ,且係直接、單獨原因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亡時,而原告於 事故發生後10日內以書面通知被告,並於通知後檢具所需文 件向被告申請給付,被告應於收齊文件後於15日內給付原告 上開保險金額,逾期被告應加計利息10% 給付予原告。嗣甲 ○○於94年12月20日上午7 時50分,在其就讀高雄縣大華國 小跑往教室途中,於二樓至三樓樓梯間因意外跌落而倒臥於 樓梯轉角間,經學校師生發現後,立即通報救護車送醫急救 ,途中並曾進行心肺復甦方式施以急救,惟到院前已無心跳 與血壓,至同年12月22日下午5 時終急救無效,宣告死亡, 原告依約以其係受益人而於甲○○意外死亡後1 星期內檢附 文件向被告請求給付保險金,然被告公司竟藉口以所謂「並 無明確突發外來而且單純直接之原因」為由,拒絕理賠,屢 經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基於系爭保險附約,聲明 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0 元及自95年1 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 計算之利息;㈡並願供擔保請准為 假執行之宣告。
二、被告則以:甲○○死亡經過並無他人目擊,無法遽認死因係 出於「跌落樓梯間之意外事故」所致,且主治之財團法人長 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以下簡稱長庚醫院)所出具死亡證明 書記載,甲○○死亡原因為「病死或自然死」而非「意外死 」,直接引起死亡原因為心肺衰竭,先行原因為肺水腫。另



長庚醫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記載甲○○病因,經診斷為 「無他人在場之死亡、疑因心肌炎、疑似腦病變、肺水腫、 敗血症、多重器官衰竭」,甲○○死因應為自身疾病所引起 ,並非意外事故所致等語置辯,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㈡如受不利判決請准提供擔保免假執行。三、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
(一)不爭執事項:
1、甲○○於94年12月20日上午7 時50分經人發現躺臥在高雄 縣大華國小往所就讀教室之2 樓至3 樓樓梯間。 2、甲○○到院時已沒有呼吸、心跳,並有頭部受傷的現象, 其於94年12月20日入急診,於94年12月20日8 時50分轉兒 科加護病房,於94年12月22日17時27分死亡,住院共計3 日,死亡時的症狀計有疑似心肌炎、疑似腦病變、肺水腫 、敗血症、多重器官衰竭等。
3、長庚醫院94年12月23日所出具之死亡證明書記載甲○○死 亡種類為「病死或自然死」,且未請檢察官相驗。 4、死者於死事發前曾患有感冒症狀。
(二)爭執事項:死者自樓梯意外跌落是否為死亡的主因?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被保險人於系爭保險附約有效的保險期間內,遭遇該約 第2 條之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身故時,被告須依約給付保險 金予原告;又系爭保險附約所稱之「傷害」,係指被保險 人於系爭保險附約有效的保險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 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 致其身體蒙受的傷害,分別為系爭保險附約第2 、3 條所 明定。可知系爭保險附約係就被保險人因外來突發的意外 事故,致身體受傷或死亡,保險人方負給付保險金之義務 ,而所謂外來之事故,應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所致者而言。原告主張甲○○係因意外跌落而死亡等情, 固據其提出死亡證明書、救護紀錄表、診斷證明書等件為 證,被告對該等文書之真正並不爭執,惟否認甲○○之死 亡係出於意外跌落事故,聲請證人即當時對甲○○施以救 治之長庚醫院主治醫生梁啟迪於審理中證述:「我從頭部 外觀上也有看到有輕微擦傷。我們有作電腦斷層檢查,他 的頭部內部沒有任何器官上的傷害。但是我們作腦波檢查 時也有異常,又由電腦斷層檢查結果,得知沒有腦部挫傷 或是出血現象」,「‧‧‧,‧檢查報告認為是心肌發炎 造成多種器官衰竭。‧‧‧‧心肌發炎經過我們驗血後發 現有克沙奇病毒感染。‧‧‧‧一般都是如感冒的況狀, 只有等到病發嚴重時,就會有休克、昏倒。死亡率很高」



,「我們會先從外部認定有沒有嚴重外傷,我們依據例行 性檢查有作抽血檢驗,入院時我們依據我們的經驗就懷疑 該病患有該病毒的感染」,「從可能染病到病發時,我有 問該病患的感冒況狀,那是符合我們的診斷經驗。該潛伏 期到病發時,期間可能從一、二天到一星期都有可能。我 們是根據該病情的嚴重性判斷,死亡率可能超過50%。這 種病毒在先進國家或是其他國家都是一樣的。任何年齡都 有可能發生。大部分感染途徑都是由呼吸道感染,日常生 活上都有可能,所以沒有辦法確實判斷是由何途徑受感染 」(本院95年9 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有關甲○○當 時雖受有頭部傷害,但非屬死亡主因,而克沙奇( Cox.virus) 病毒感染所致之心肌發炎則為死亡之原因等 情明確,且該診斷上的依據復據證人梁啟迪進一步證稱: 「該次診斷是同時採用病毒培養、及血清抗體檢驗二種方 式診斷,病毒培養部分為陰性。因為經檢驗血清抗體確實 有陽性反應,在學理上原本應該在二個星期的恢復期之後 ,再次抽血檢驗看血清抗體指數是否增加四倍以上來判定 是否為急性病毒感染,但是醫生仍是要根據臨床反應」, 「(問:以你所說的二種方式,一者為陰性反應,一者並 無二個星期的恢復期可以比較,為何你要斷定為病毒感染 ?)根據臨床經驗,病人到院時休克、抽搐、心律不整, 且經過檢驗TROPONIN─I(測試心肌炎急遽惡化 的指標),所以綜合我的臨床經驗、血清抗體指數等相關 因素,判定死者為克沙奇病毒感染」,「(問:TROP ONIN─I(測試心肌炎急遽惡化的指標)只是造成心 肌炎的因素之一,有無可能其他因素造成心肌炎發生?) 造成心肌炎的因素很多,本病例因為有血清抗體反應,所 以認為病毒感染應該是最接近的原因」、「一般的心肌炎 的症狀就是有感冒症狀,感冒症狀是因,心肌炎是果。如 感冒症狀的人很多,但是罹患心肌炎的人要等到病毒感染 到心臟時才會發生。而克沙奇病毒確有可能造成急性鼻竇 炎、氣管炎的症狀」等語其基於甲○○到院時血液檢測及 臨床經驗判定係克沙奇病毒感染綦詳,該證人所述並經其 當庭在長庚醫院2005年12月22 日 編號M00000000檢體B 醫檢師蕭美人臨床病理檢驗報告單上簽名標註血清抗體檢 驗陽性反應檢驗值明確有據。
(二)而克沙奇病毒在分類上歸類為腸病毒屬,分為克沙奇A 與 B 族,合計約有20餘型病毒,主要經由腸胃道(糞- 口、 水或食物污染)或呼吸道(飛沫、咳嗽或打噴嚏)傳染, 亦可經由接觸病人之分泌物而受到感染,部分新生兒個案



可能經由胎盤垂直感染。該病毒在臨床上可以引發多種疾 病,其中很多是沒有症狀的感染,或只出現類似一般感冒 的輕微症狀,有時則會引起一些較特殊的臨床表現,包括 :手足口病、泡疹性咽峽炎、無菌性腦膜炎、病毒性腦炎 、心肌炎、肢體麻痺症候群、急性出血性結膜炎等。新生 兒與嬰兒感染後可能以心肌炎、肝炎、腦炎、血小板下降 、多發性器官衰竭等敗血症徵候表現,此有行政院衛生署 疾病管制局95年11月6 日衛署疾管防字第0950017029號函 在卷可參,甲○○於死亡前4 日之94年12月16日在陳豐源 耳鼻喉科診治時即出現流黃鼻涕、咳嗽且經病理學檢查發 現鼻腔有黏稠分泌物,經診斷為感冒併有急性鼻竇炎及氣 管炎等症狀,此有該診所95年10月24日函在卷可按。是證 人梁啟迪之診斷與克沙奇病毒之症狀相符,其證詞當足為 據,而原告所提出沈鼎鈉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種類為「病 死或自然死」、診斷證明書所載死亡時的症狀計有疑似心 肌炎、疑似腦病變、肺水腫、敗血症、多重器官衰竭等, 亦均與其可能罹患克沙奇病毒感染後所產生之症狀相符, 與被告之主張並不相違,而原告所聲請證人即甲○○就學 之學校老師丙○○於審理中僅證稱事發當時,伊人在教室 ,也不知道情況等語,未見甲○○是否確因摔落樓梯間而 致死,是原告主張甲○○係自樓梯意外跌落為死亡的主因 ,亦未有確實之證明。是甲○○頭部之傷害並非致死之主 因,其係因病毒感染而死亡,應足認定,參照上述契約約 定內容,甲○○致死之主因並非源自外來的事故,被告拒 絕給付應屬有據,原告之主張當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拒絕給付有法律上之依據,則原告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1,000,000 元及自95年1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 不應准許,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業已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所提之證據及聲請 調查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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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