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382號
KSDV,94,重訴,382,2007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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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82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政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凃啟夫律師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侯勝昌律師
      林慶雲律師
複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楊靖儀律師
被   告 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
      許清連律師
複代理人  與舜卿律師
被   告 金星儲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3 月15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明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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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星儲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