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114號原 告 丁○○ 甲○○ 乙○○ 己○○ 丙○○ 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邱超偉律師被 告 唐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鄭勝智律師 許明德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魏式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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