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2114號
KSDV,93,訴,2114,2007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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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114號
原   告 丁○○
      甲○○
      乙○○
      己○○
      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邱超偉律師
被   告 唐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鄭勝智律師
      許明德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魏式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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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