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759號
KSDM,96,聲,759,2007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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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4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賽馬」電子遊戲機壹臺(含IC板壹片)及現金新臺幣參仟肆佰陸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 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 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於民國94年3 月 12日查獲被告甲○○乙○○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 件,並扣得其供犯罪所用之「賽馬」電子遊戲機臺1 臺(含 IC板1 片),及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460元,爰 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乙○○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 營利事業登記,即自民國94年3 月9 日起,在高雄縣橋頭鄉 ○○○路59號「內行人檳榔攤」,擺設「賽馬」電子遊戲機 臺1 臺(含IC板1 片),供不特定人投幣打玩,為警於同年 3 月12日13時52分許查獲,並扣得被告甲○○所有之前開機 臺1 臺(含IC板1 塊)及機臺內現金3460元,並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 確定,並已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該署94 年度偵字第27630 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證。又扣案之前開 電子遊戲機臺1 臺(含IC板1 片),係被告甲○○所有供犯 罪所用之物,現金3460元係被告甲○○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 ,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 清單等件在卷可按。準此,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上開扣押物品,應屬有據。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1 項 第2款、第3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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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