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更(一)字,95年度,16號
KSHV,95,上更(一),16,2007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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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㈠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群麗漢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侯勝昌律師
      陳正男律師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奧德里奇國際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
2 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群麗實業有限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群麗漢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經本院調 卷查明屬實,自應予以更正。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林健彥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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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麗漢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奧德里奇國際育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麗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