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6年度,872號
TCHM,106,上易,872,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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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8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岡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775號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6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岡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上訴書狀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於第一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6年6月12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李 岡叡(下稱被告)收受,其上訴期間應至106年6月22日屆滿 (上訴期間10日)。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106年6月19日具狀 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 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於本院 ,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即依刑事訴訟法 第367條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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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