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6年度,647號
TCHM,106,上易,647,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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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647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永松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
字第218 號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9860號,102 年度偵字第
6631號,104 年度偵字第11402 號,104 年度偵緝字第511 、51
2 號,105 年度偵字第89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永松因告訴人釋覺海履催討本票及支 票而心生不悅,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5 月18日 下午6 時許,以不詳之門號,撥打至釋覺海持用之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門號(詳細電話號碼詳卷),恫稱「你沒成子 (台語),竟然敢招惹我,你不知好死,你在明,我在暗, 我要找人照三餐站在你文心南一路的精舍,看到你一次就打 一次」等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釋覺海,致其心生畏懼 。因認被告涉有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 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 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 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 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 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 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 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 、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



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 意旨參照)。
三、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 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 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 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 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 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既認 被告就此部分應為無罪之諭知(理由詳後述),所使用之證 據自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故有關證據能力自毋庸論敘 。
四、公訴人認被告蕭永松涉有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無非係以 證人即告訴人釋覺海之指證、證人戴素貞之證述及告訴人所 提錄音光碟等,為其論據。
五、訊據被告蕭永松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前開犯行,辯稱: 我並無恐嚇,我只是一個普通債權人,會提到「方敏懿」是 因為他也是萬佛寺之其中一個抵押權人,我本身就是一個招 牌,不需要出言恐嚇,也不用靠別人的名號等語。經查:(一)證人即告訴人釋覺海於警詢中證稱:102 年5 月18日下午 4 時許,蕭永松打電話恐嚇我,當時我不想接他電話,我 請我師父戴素貞接聽,蕭永松戴素貞表示要叫台中的老 大給我好看,並一直詢問我人在何處,我有錄音,可以提 供給警方等語(見彰化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6631號卷第 17至18頁)。繼於偵訊中證稱:102 年5 月18日下午4 時 ,蕭永松撥打至我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也有撥打給戴素貞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蕭 永松撥打電話給我時,我拿給戴素貞接聽,並將錄音筆放 在電話旁邊,當時蕭永松罵我「不成子」(台語),說我 很大膽竟敢招惹他,不知好死,我在明他在暗,他說要找 人照三餐站在文心南一路,每看到我就打,錄音當時只有 我與戴素貞師父在場,我有提供當時錄音檔給警察等語( 見同卷第43頁背面至第44頁)。及原審審理中於檢察官行 主詰問時先是證稱:「(問:102 年5 月18日下午被告有



無打電話給你?)被告基本上打電話給我都不是要還我東 西,被告甚至到寺廟來找,我叫被告把東西還我,後來被 告有還幾張是他沒辦法去聲請的。」、「(問:你有提到 被告5 月18日下午有打電話來恐嚇你,此部分是否屬實? )屬實,有錄音。」、「(問:之前我們有勘驗過內容, 裡面好像不是被告恐嚇你的內容?)因為被告說很有錢, 所以我們叫被告蕭永松『阿舍仔』(台語),我一聽到是 有前科的,我就拜託一位老師父戴素貞打電話給他,這位 老師父戴素貞長期在監獄,想說有辦法去教化被告,想說 被告會不會看在老人家的面子,把東西還給我。」、「( 問:你有提出錄音光碟給警方,我們有勘驗,你與警詢所 做的筆錄好像沒有你所講到的內容?)我再提供。」、「 (問:你有無正確的光碟?)有,那一天我有再打電話過 去地檢署給檢察官說要提供,他們說裡面有,內容是『阿 舍仔』要還也不會還給我,要還給徐碧雲。」、「(問: 5 月18日下午被告打給你是什麼內容,會讓你感覺到被告 有恐嚇你?)我看到被告前科這麼多心裡開始會害怕,被 告也有講到,當然那個也不是他認識的,我可能要再回去 找此錄音,被告說認識台中的『方敏懿』(音譯),現在 是我在監獄輔導的人,要叫『方敏懿』修理我. . . 我很 害怕。」、「(問:電話是否都是你接聽的?)都是證人 戴素貞接聽的因為我都不敢接被告的電話。」、「(問: 102 年5 月18日下午被告打電話來,是否打你手機?)對 ,我沒有接,我看到他的名字我就害怕,我拿給戴素貞接 。」、「(問:你有無聽到戴素貞跟被告的對話內容?) 他們全部講的話我都有用錄音筆錄,我覺得錄音最好。」 、「(問:你當場有無聽到內容?)有,我當場就在旁邊 ,電話在我身上我拿給戴素貞,我是用擴音錄。」、「( 問:被告提到什麼內容讓你感到害怕的話?)都問我人在 不在,東西都不還我還問我在不在,我都已經怕的要死了 還找我做什麼。」、「(問:那些話具體內容為何?)因 為我已經找被告很多次,我已經肯定被告不還我了,是因 為我去報警,被告可能知道我去報警,整個抓狂。」、「 (問:被告罵你什麼?)被告說以為你報警我就會怕嗎? 我是認為人都已經可以逃成這樣,他也不會怕。」、「( 問:有無提到『他在明、你在暗,找人照三餐去站』?) 有. . . 。」、「(問:有無提到看到你就要打?)有 . . . 。」、「(問:102 年5 月18日下午被告打電話來 給你,你拿給戴素貞接,有講到恐嚇的話,被告講完這些 話之後你有何感覺?)怕阿. . . 。」(見原審卷第173



頁至第175 頁);於辯護人行反詰問時則證稱:「(問: 於電話中,你聽到被告恐嚇你,被告到底講了什麼?)被 告說我為什麼要去報警,我報警也不是為了要害被告,我 如果不報警做筆錄,我在萬佛寺的案子它沒辦法做連結。 」、「(問:我現在問你的是,被告到底講了什麼,這裡 這樣記載是什麼意思?)戴素貞有說你是真的東西都不還 給他嗎?被告說我要是要還會還給徐碧雲,我不可能還給 黃汨心(即釋覺海),問題那東西是我的。」、「(問: 現在問你是這裡一大段,當時他罵我『不成子』(台語) ,說我大膽敢招惹他,被告到底在電話中怎麼講,『不成 子』(台語)到底是怎麼讀,他怎麼罵你?)被告是要把 我身世去跟別人講,我也不會怕,我以前是女的,現在是 男的我也不會怕,跟全世界講電腦打下去都有,不要用這 來恐嚇我。」、「(問:你是否要回答我的問題?)這就 是我的問題,我現在已經回答你了,這也是裡面的問題。 」、「(問:所以被告有無罵你『不成子』(台語),不 然筆錄不會如此記載?)『不成子』(台語)。」、「( 問:『不成子』(台語)是什麼意思?)被告罵我『不成 子』(台語)敢去. . . ,意思是他不用上班,我每天都 在寺廟,被告知道我住哪裡。」、「(問:所以你是記不 清楚?)因為實在太久了。」等語(見原審卷第178 至 179 頁),及審判長於該次審理程序訊問時則證稱:「( 問:102 年5 月18日通話錄音檔,剛你也有看到提示說到 『不成子』(台語)這一通電話,是接通就開始錄音?) 沒有。後面. . . 對。」、「(問:到底是怎樣?﹍接通 就錄音。」、「(問:是講話才開始路錄?)鈴鈴我就開 始錄。」、「(問:剛剛辯護人提示說到『不成子』你敢 招惹我不知好死,這些話是在此通電話通話當中的最前面 、還是中間、還是後面的時候講的,是否記得?)可能又 有別通也有講,我忘記了。」、「(問:法院有將你所提 出錄音從頭到尾放出來聽,每一個字一個字把它登錄起來 ,但所提出錄音檔都沒有這些話,是否提供錯誤?)不是 ,但你可以詢問被告票為何還給徐碧雲不還給我. . . 」 等語(見原審卷第181 頁及其背面)。
(二)而證人戴素貞於警詢中則證稱:於102 年5 月18日下午4 時左右,在台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一路XX號釋覺海住處,接 聽蕭永松撥打給釋覺海手機之電話,釋覺海當時在旁邊, 蕭永松要我向釋覺海轉達叫他小心一點,並說要找台中的 老大向釋覺海問好,他說本票及支票在他手裡,他說不願 意還給釋覺海,並說若是要還,也是要還給徐碧雲等語(



見彰化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6631號卷第21至22頁)。及 於偵訊中證稱:102 年5 月18日,蕭永松有撥打電話給我 ,因為釋覺海嚇到不敢接聽電話,所以把電話拿給我聽, 我有向蕭永松表示會包紅包給他,希望他將本票及支票返 還給我們,他就一直在電話中罵釋覺海,說要叫台中的老 大來文心路這邊站,並說要給釋覺海好看,後來蕭永松又 撥打好幾通電話給我,我一直向他表示要拿回本票及支票 ,蕭永松表示不想要還,如果要還也是要還給徐碧雲,並 叫釋覺海出去的時候要小心點等語(見同卷第44頁)。繼 於原審審理中於辯護人行主詰問時證稱:「(問:102 年 5 月18日下午4 時許有無接過被告電話?)那麼久日期不 記得,但是有通過電話,是因為釋覺海師父的票還在被告 那邊,是想說以我一個老人家來跟被告要那個票,有通過 電話,但時間不記得。」、「(問:是否記得黃汨心即釋 覺海說有被被告恐嚇事情?)有。」、「(問:有無親耳 聽到?)有,被告當時很生氣就跟我講,. . . 就叫他不 要這樣要是這樣我就叫小方,我心裡想小方就是『方敏懿 』(音譯),我在監獄輔導他,我就知道這個人,被告有 這樣講,釋覺海可能知道這些就很害怕,後來我說以後你 就不要講由我來講. . . 。」、「(問:所以有錄音?) 有。」、「(問:是何人錄音?)應該是我的手機原本就 有錄音,但那支手機是我的手機還是黃汨心的手機我已經 忘記了。. . . 」、「(問:是否用手機本身錄音?)是 。」、「(問:是否知道錄音檔有無提供法院?)好像有 ,不過大部分聲音都是我說『阿舍仔』(台語)聽師父說 不要生氣。」、「(提示原審卷第118 頁勘驗光碟錄音譯 文)(問:裡面並無妳剛剛所述內容?)那我就不知道沒 有講清楚還是如何,但就是有講這些。」等語(見原審卷 第184 至185 頁);於檢察官行反詰問時證稱:「(問: 黃汨心剛剛是講電話是按擴音,他拿錄音筆錄的,此部分 與你所述不同,當時的情形是如何?)我再想一下。(思 考後陳述)好像是這樣對,當初被告打電話來,就怕知道 這個內容對不對,因為之前我不知道,所以我就把它按擴 音,黃汨心聽到就很著急,就趕快拿錄音筆來錄。」、「 (問:哪些話會讓你或黃汨心感到害怕?)很大聲說你不 要再說了,『拎爸』、不要再講了,我不要還給他,你看 要如何我叫台中的老大『小方』,看要怎麼樣. . . 」、 等語(見原審卷第187 頁);於審判長訊問時則證稱:「 (問:102 年5 月18日此次電話錄音,該天被告打電話給 黃汨心是只打一通或是打很多通?)不記得了。」、「(



問:你剛剛說還拿錄音筆出來錄音?)我忘記了,應該我 也有打給被告,被告也有打給我,因為我一直要找被告。 」、「(問:你剛剛講到說,是你接了電話按擴音,黃汨 心才去拿錄音筆來錄音,是否如此?)因為被告打電話來 我會說很大聲,黃汨心在旁邊聽到趕快想說好不容易有頭 緒找到人了,應該是這樣。」、「(問:你是先接聽或是 先去拿錄音筆?)先接聽,已經講一段了,因為黃汨心來 才看道我在跟被告講電話。」、「(問:那不是黃汨心的 電話嗎?)我現在真的忘記了。」、「(問:108 年8 月 28日檢察官於偵查時問你,你回答:『蕭永松講完電話之 後又撥打好幾通電話給我,如果支票要還要還給徐碧雲, 叫黃汨心出去的時候要小心一點。』之類的話,是剛剛錄 音電話接完之後就打了好幾通電話來講這些話是嗎?)對 ,喚醒記憶了。當時講的較正確,我忽然聽到被告的聲音 ,我說『阿舍仔』(台語)你等一下師父,你在哪裡我來 找你。」、「(問:你剛剛說到被告於電話中有叫老大小 方要做什麼?)被告說你叫他小心一點,如果他要太『裝 瘋』(台語),我就叫誰、叫誰,就說試試看。」、「( 問:要叫小方做什麼?)可能要對他怎麼樣我不知道。」 (見原審卷第188頁背面至第189頁)。
(三)衡諸證人釋覺海歷次之證詞內容,其先於警詢中證稱被告 恐嚇之內容為「要叫台中的老大給我好看」,並詢問釋覺 海住在何處等語,於偵訊中則改稱恐嚇之內容為罵其「不 成子」(台語),很大膽竟敢招惹他,不知好死,其在明 他在暗,他說要找人照三餐站在文心南一路,每看到其就 打等語,而於原審審理時於檢察官、辯護人詢問被告恐嚇 之內容,證人釋覺海均無法明確證述,並表示忘記了,僅 於檢察官詢問有無提到「他在明、你在暗,找人照三餐去 站」及「看到你就要打」時,才稱「是」等語,故其前後 證述被告恐嚇之內容已有不一。而證人戴素貞歷次之證詞 內容亦有證述先後互核不一致之情形,其於警詢中先是證 稱:被告打電話給釋覺海,是我接聽,他要我轉達要釋覺 海小心一點,要找台中老大向其問好等語,於偵訊中則改 稱:被告一直在電話中罵釋覺海,說要叫台中的老大來文 心路這邊站,並說要給釋覺海好看等語,於原審審理時時 而證稱「忘記了」,時則證稱:被告有提到「方敏懿」, 並說叫釋覺海小心一點,如果他要太「裝瘋」(台語), 就叫誰、叫誰,就說試試看等語。是上開二位證人歷次之 證述均有前後齟齬之情形,再者,二位證人所證述被告於 電話中恐嚇之話語亦有不同(「要叫台中的老大給釋覺海



好看」或「要小心一點,要台中老大與釋覺海問好」,或 有罵「不成子」(台語)、「要找人找人照三餐站在文心 南一路,每看到釋覺海就打」,或有提到「方敏懿」,並 說叫釋覺海小心一點,如果他要太「裝瘋」(台語),就 叫誰、叫誰,就說試試看等語);再者,二位證人對於告 訴人所提出之錄音光碟究係何時開始錄音、如何錄音,證 人釋覺海證稱係一開始撥通就開始錄音,且是用錄音筆錄 音,而證人戴素貞則證稱是先接聽且對話一段時間之後才 開始錄音,是用手機直接錄音,後又改稱是用錄音筆錄音 等情,亦有證述不相同之情形,是由上開二位證人前後證 述不一且互核亦不相符之證詞,已有瑕疵可指,實難作為 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四)再者,經原審法院勘驗該次對話錄音內容,勘驗結果詳如 附表所示(見原審卷第118 頁背面至121 頁背面),均未 有證人釋覺海戴素貞前開證述之對話內容,而譯文中可 能提及台中老大的部分,被告於電話中僅表示「我會、我 會、我會透過臺中的朋友,哦、哦」、「叫、叫那二胎的 哦」、「給他拍賣啦」、「給拍賣,給他查封拍賣,才不 會在那裡假鬼假怪啦,他不知道是搞不清楚,他就、就、 就在那邊假鬼假怪哦,實在是」等情(詳如附表編號1 倒 數第11行以下所載),是被告於電話中固曾表示台中的朋 友,然均未提及任何威脅之字眼,更無告訴人釋覺海及證 人戴素貞所證述之內容。又依附表所示之譯文內容,該次 錄音應係通話時即已開始錄音,此觀附表編號1 第1 至5 行所載「男:嗯。女:阿舍,我是開心師父。男:對。女 :早安,呵呵。男:對」等情,核與一般電話剛接通時之 對話情節相符,而此亦經證人釋覺海於原審審理時之前開 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180 頁背面至第181 頁)。而證人 釋覺海於原審審理經審判長詢問時亦證稱:「(問:法院 有將你所提出錄音檔從頭到尾放出來聽,每一個字每一個 字把它登錄起來,但所提出錄音檔都沒有這些話,是否提 供錯誤?)不是。. . . 」(見原審卷第181 頁背面), 足見本案告訴人所提出用以佐證該次電話恐嚇內容之上開 錄音光碟及其譯文,實有與二位證人所述不相符合之瑕疵 ,而難作為被告上開犯行之補強證據,且告訴人釋覺海迄 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與其證詞相符之錄音光 碟以供參酌。
(五)綜上,前開二位證人固均證述被告於該次電話通話中,有 為出言恐嚇行為,然上開二位證人之證詞對於被告恐嚇之 內容、何時開始錄音、如何錄音均有前後證述不一致及互



核不相符之瑕疵,且依證人釋覺海所提之錄音內容,要與 其等之證述情節有別,自難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六、原審審理後,認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及卷內所有直接或間接證 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聲請起訴書所載恐嚇危害安全之行 為,而致法院無法形成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自屬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揆諸上開說明,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核其證 據取捨及理由論斷均無不合,應予維持。
七、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證人釋覺海戴素貞上開證述,除就 何時開始錄音二人證述稍有不一致之情形,證人釋覺海在警 詢、偵查、法院審理時歷次明確指證被告於電話中對渠恐嚇 之經過情形,與證人戴素貞上開證述情節相符,客觀上應已 足以認定被告有為起訴書所載之恐嚇犯行,況依勘驗內容, 被告於電話中表示「真的空空的你、你、你、你昨天、你、 你、你、你昨天去打、你昨天去報警察。」等語,可知該錄 音光碟係證人釋覺海報警後之通話內容,固不能直接佐證被 告有對證人釋覺海為上揭恐嚇犯行,然被告於電話中表示「 我整晚在想整晚」、「要怎樣、要怎樣給他弄咧,哈哈」等 語,其中恐嚇意味不可言喻,應足以佐證被告確實有恐嚇釋 覺海之主觀犯意,原審未為勾稽上情,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不無違誤之處,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 語。經查,證人釋覺海戴素貞歷次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 理時之證述,除釋覺海有遭被告以電話恐嚇乙事證述一致外 ,對於被告恐嚇釋覺海之內容以及錄音光碟究係何時開始錄 音、如何錄音等情,均有前後證述不一致及互核不相符之瑕 疵,而本案告訴人所提出之上開錄音光碟及其譯文,又與二 位證人所證述之恐嚇內容不相符合,而不足以認定被告於案 發當時確有以電話對告訴人為起訴書所載之出言恐嚇犯行, 已如前述。是本案並無檢察官所指證人釋覺海戴素貞對恐 嚇之經過情節相符之情形,而被告固於錄音光碟譯文中確實 有說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真的空空的你、你、你、你昨天 、你、你、你、你昨天去打、你昨天去報警察。」、「我整 晚在想整晚」、「要怎樣、要怎樣給他弄咧,哈哈」等話語 ,然細繹上開錄音光碟譯文之前後內容,被告說「真的空空 的你、你、你、你昨天、你、你、你、你昨天去打、你昨天 去報警察。」後,即稱「那就是大家要打官司阿」,而說「 我整晚在想整晚」、「要怎樣、要怎樣給他弄咧,哈哈」之 後,隨即稱:「你不要空空喔,我會給他拍賣他那間家,你 不要空空喔。」,足見被告所謂的「要怎樣給他弄」係指打 官司或者是進行拍賣等合法之程序,均與恐嚇危害安全之構 成要件有別。從而,檢察官上訴所指各節,難認有理,其上



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
│編號│ 勘驗內容 │
├──┼────────────────────────────┤
│ 1 │(檔案名稱:Z0000000) │
│ │男:嗯。 │
│ │女:阿舍,我是開心師父。 │
│ │男:對。 │
│ │女:早安,呵呵。 │
│ │男:對。 │
│ │女:呵、呵,啊你今天有比較沒那麼生氣了沒有,我很煩惱你生│
│ │ 氣的。啊。 │
│ │男:不會不會。小神童有在旁邊嗎? │
│ │女:小神童哦,他跟他媽媽哦,啊做去那個安麗買東西啦。對,│
│ │ 不知道你有打給他哦,還是怎樣。 │
│ │男:對啊,我打給他沒接啊。 │
│ │女:這樣不是,很有可能他的、他跟他媽媽去安麗買東西的時候│
│ │ 有可能電話在車上,嗯。 │




│ │男:哦。 │
│ │女:嗯。阿舍啊。 │
│ │男:對對。 │
│ │女:啊我(哭泣聲或笑聲)比較失禮啦,我甘可以來給你拿。 │
│ │男:沒辦法。 │
│ │女:沒辦法哦,哦。 │
│ │男:我我我現在哦。 │
│ │女:對,你說。 │
│ │男:他他他現在、他現在、他現在、他現在事情做這樣哦,他哦│
│ │ 。 │
│ │女:不要啦,人家我跟你說對不起。 │
│ │男:XXXXX ,不用啦,我照那個程序、法律、法律的程序下、下│
│ │ 、下去走就好。 │
│ │女:不用這樣啦,我們都好朋友咧。 │
│ │男:沒啦,啊那,好朋友是那個,我、我、我跟他沒好朋友,那│
│ │ 沒我跟他,現在你。 │
│ │女:XX。 │
│ │男:真的空空的你,你、你、你、你昨天、你、你、你、你昨天│
│ │ 去打、你昨天去報警察。 │
│ │女2(氣音):盡量給他說,XXXXX。 │
│ │男:那就是大家要打官司啊。 │
│ │女:沒啦。 │
│ │男:你、你、你、你實在空空、你實在空空。 │
│ │女2(氣音):盡量給他說哦。 │
│ │男:我、我、我搞不清,我昨晚在想整晚,我說。 │
│ │女:嗯(音量加大)。 │
│ │男:要怎樣、要怎樣給他弄咧,哈哈。 │
│ │女:哈哈,要怎樣給他治。 │
│ │男:我,對、對。 │
│ │女:不會啦。 │
│ │男:沒、沒、他、他、他哦、現在我就是。 │
│ │女:你就、人家就是比你巧少歲,巧不懂,你就跟他教啊。 │
│ │男:不要啦,那、那、那不用,不是這樣啦、不是這樣啦。 │
│ │女:大家朋友作伙,有緣來作伙。(碰撞聲) │
│ │男2 (氣音):你盡量不要說。 │
│ │男:他昨天哦,在、在那裡旁邊跟你說的話。 │
│ │男2:你盡量不要說。 │
│ │男:哦,他心態真正很壞的。 │
│ │女:誰。 │
│ │男:你不要空空哦,我會給他拍賣他那間家,你不要空空哦。 │




│ │女:誰。 │
│ │男:小神童啊。 │
│ │女:哦。 │
│ │男:哦,他跟你說,他、他跟你,他過去、啊那個跟你說的那些│
│ │ 話哦,我都好像,不是、不是只是這樣我都接收得到的,他│
│ │ 那種心態很壞,我或許我會叫人給拍賣他那間家,你聽懂沒│
│ │ 。 │
│ │男2:嗯。 │
│ │女:哦。 │
│ │男:臺中那間家啊,我會叫人給他拍賣,他這樣空空他,他這樣│
│ │ 搞不清楚狀況,他這樣。 │
│ │女:唉。 │
│ │男:不要到時候哦,我看到時哦,他才、他他他他、他才、他才│
│ │ 去那個。 │
│ │女:嘖,嗯,唉。 │
│ │男:我才、我、我才叫他們花。 │
│ │女:嗯。 │
│ │男:我才。 │
│ │女:二胎的誰。 │
│ │男:XXXXX。 │
│ │女:二胎的是誰,我。 │
│ │男:七、七百五十萬那個。 │
│ │女:哦,你說上一個那個哦,哦哦哦。 │
│ │男:對,我才叫他說,我才、我現在透過人給叫說,你那個把拍│
│ │ 賣掉就好。 │
│ │女:哦。 │
│ │男:給、房子給拍賣掉,錢就拿回來。 │
│ │女:哦。 │
│ │男:他、他這樣、他這樣空空,他這樣,XXXXX。 │
│ │女:就跟你說,少歲不會。 │
│ │女2(氣音):你不要一直在說話,都給他說。 │
│ │男:他、他哦、他哦,給拍賣賣,他就不會這麼假鬼假怪啊,這│
│ │ 樣你知道嗎。 │
│ │女:嗯。 │
│ │女2(氣音):給他說話,要給他盡量給他說話。 │
│ │女:好啦,阿舍,啊你、你、甘、叫做、有在家裡,呵呵。 │
│ │女2(氣音):XXXXX,你就提起我不能走。 │
│ │男:我沒有啦,我沒有在家。 │
│ │女2(氣音):啊總共7(或4)張,啊你都不還他。 │
│ │男:沒關係啦,我跟你說哦。 │




│ │女2(氣音):你讓他承認,他跟我拿。 │
│ │女:嗯。 │
│ │男:我跟你說哦。 │
│ │女:你甘、你給、你給拿那些7 張、7 張那些、那些本票甘真的│
│ │ 在法院那裡,還是在你的身邊。 │
│ │男:不在我這裡啦,不在我這裡啦。 │
│ │女:你給他拿的那7張。 │
│ │男:就、就。 │
│ │女:不在你這裡,嗯。 │
│ │男:對啊,就算有,我也要拿來給徐碧雲啦,這樣知道嗎。 │
│ │女:就算有也要拿給徐碧雲,呵呵。 │
│ │男:對啦、對啦對啦。 │
│ │女:啊,舍沒好講話。 │
│ │男:沒、我、我沒咧、我沒在跟他開玩笑、我沒在跟他開玩笑。│
│ │女:嗯。 │
│ │男:他、他、他昨天做那些動作。 │
│ │女:嗯。 │
│ │男:他像這樣哦、哦。 │
│ │女:嗯。 │
│ │男:啊他就、他就說星期一要出庭哦。 │
│ │女:嗯。 │
│ │男:星期一要出庭那個空,XXXXX那個,哦。 │
│ │女:啊,不會啦,他也跟你一樣啦,不會啦,相信大家天蓋下來│
│ │ 都同家裡啦。 │
│ │男:沒啦、沒啦、沒啦、沒啦。 │
│ │女:嗯。 │
│ │男:沒、沒、沒在都、沒在、沒、沒在都,我、我如果照他XXXX│
│ │ X 你聽懂嗎。 │
│ │女:沒得、沒敵意啦、沒敵意啦。 │
│ │男:啊。 │
│ │女:沒敵意啦。 │
│ │男:我如果。 │
│ │女:沒有敵意啦。 │
│ │男:XXXXX,你聽懂嗎,啊。 │
│ │女:沒有敵意啦。 │
│ │男:有沒有、有沒有不是你說的,這樣知道嗎。 │
│ │女:不會啦。 │
│ │男:有沒有不是你在說哦。 │
│ │女:就像我們蕭永松啊不是今天才長大的,嗯,啊這麼多歲啊,│
│ │ 嗯,大家人甘今那記、經過的事情又不是只有這件而已,對│




│ │ 不對,我們人,我從小到大,對不對,不會啦。 │
│ │女2(氣音):盡量不要講話。 │
│ │男:好啦。 │
│ │女:哦。 │
│ │男:你、你、你、你、你等一下回來你、你、你、你說我有打電│
│ │ 話給他你接到,哦。 │
│ │女:好啦。 │
│ │男:啊,你給我、你給我、我的意思都、都在那裡,你給轉、你│
│ │ 才給他轉達。 │
│ │女:好啦、好啦、好啦。 │
│ │男:我會、我會、我會透過臺中的朋友,哦、哦。 │
│ │女:嗯、嗯。 │
│ │男:叫、叫那二胎的哦。 │
│ │女:嗯。 │
│ │男:給他拍賣啦。 │
│ │女:乾脆二胎給拍賣。 │
│ │男:給拍賣,給他查封拍賣,才不會在那裡假鬼假怪啦,他不知│
│ │ 道是搞不清楚,他就、就、就在那邊假鬼假怪哦,實在是。│
│ │女:嗯。 │
│ │男: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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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