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祕密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6年度,618號
TCHM,106,上易,618,20170727,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61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振維
      葉怡君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祕密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5年度易字第1523號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696號、第1069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陸振維於民國101年間某日經由鍾瑛于之介紹認識乙○後, 雙方隨即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陸振維住處房間 內與乙○發生性行為,性行為完畢後乙○處於熟睡狀態,陸 振維見乙○業已熟睡,竟認有機可趁,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 ,隨即持其所有未扣案之HTC牌行動電話,將其自身後相擁 乙○入睡之模樣,無故拍攝乙○裸露之上半身胸部身體隱私 部位之猥褻照片3幀(起訴書誤繕為4幀)後留存。二、陸振維之女友葉怡君於104年12月22日,於陸振維位在臺中 市○○區○○路00○0號住處內,發現陸振維之行動電話內 存有乙○裸露上半身照片,認為陸振維與其交往中,卻仍有 其他女子裸露胸部上半身之猥褻照片存於陸振維手機內,不 知此為陸振維於101年間所拍攝之照片,可疑該女子介入其2 人交往,私自經由陸振維臉書之好友名單獲悉該名女子即為 乙○,遂在陸振維家中使用陸振維所有電腦透過臉書私訊之 方式,單獨傳送該等乙○裸露上半身胸部之猥褻照片3幀予 乙○,乙○獲悉後甚為驚恐,轉知友人鍾瑛于鍾瑛于見照 片中之男性即為陸振維,隨即撥打電話聯絡陸振維,適由葉 怡君接聽,經鍾瑛于予以質問後,方確認葉怡君即為傳送上 開裸露上半身胸部照片之人,乙○始悉葉怡君為傳送照片之 人,於104年12月23日以臉書質疑葉怡君傳送上開猥褻照片 給其之動機,葉怡君使用陸振維家中之電腦以臉書回應後, 甚覺不滿,竟基於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及恐嚇危害安全 之犯意,出言恫嚇稱:「我知道妳有照片在別人手上」、「 隨時可能會外流但妳沒安全感是妳的事」等語,以此加害名 譽之事,恐嚇乙○,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乙○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乙○委由張晉豪律師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 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 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 ,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 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 ,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 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 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 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 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 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 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 「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條之 規定」為要件。惟如符合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而已 得為證據者,不宜贅依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定有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案下列所 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無符合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之情形,檢察官、被告於原審、本院 依法調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均已明瞭其內容而足以判斷有 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事,惟均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被告於原審並同意均具有證據能力 (見原審卷第41頁反面至42頁、74頁反面至75頁反面),本 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 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陸振維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均予自白不諱,核 與告訴人乙○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5偵1948卷第5至7、38至39頁)、證人鍾瑛于於警 偵訊時(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1948卷第10至11 、38至39頁)及同案被告葉怡君於警偵訊及法院審理時所供 述情節相符,復有同案被告葉怡君傳送與告訴人之臉書私訊 畫面而由告訴人所提出照片(告訴人裸露上半身胸部隱私部



位)3幀在卷(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1948卷第12 至13頁)可資佐證。足見被告陸振維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
二、訊據被告葉怡君於本院審理時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均表 示認罪(見本院卷第49、50頁),惟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 時僅直承有為犯罪事實二所示透過私訊之方式,單獨傳送告 訴人裸露上半身之猥褻照片3幀予告訴人,並在臉書上與告 訴人有為如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對告訴人口出「我知道妳 有照片在別人手上」、「隨時可能會外流但妳沒安全感是妳 的事」等語不諱,而矢口否認有何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 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我沒有那個意思,我主觀上 沒有恐嚇告訴人的意思,我只是要告訴她照片在別人(陸振 維)手裡云云。惟查:
㈠告訴人於104年12月22日接獲來自被告葉怡君臉書私訊其裸 露上半身胸部照片後,甚覺驚恐,告知友人鍾瑛于鍾瑛于 自畫面中得知該名男子為被告陸振維,隨即電聯被告陸振維 ,而由被告葉怡君接聽,確認為被告葉怡君所傳送,告訴人 因而與被告葉怡君為如附件所示對話內容,已經證人即告訴 人乙○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人鍾瑛于於警偵訊時均證 述明確,復有告訴人裸露上半身胸部3幀及告訴人與被告葉 怡君臉書對話內容在卷(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 1948卷第12至13、49至52頁反面)可資佐證。 ㈡稽諸卷附告訴人裸露上半身胸部隱私部位之照片,照片中人 物有同案被告陸振維及告訴人,告訴人處於雙眼閉合狀態, 同案被告陸振維左手枕於告訴人頸部之後,均朝告訴人臉部 及裸露之胸部放大而為拍攝,其中1幀並特別拍攝胸部而為 特寫,衡諸一般社會觀念,在客觀上顯足以引起刺激或滿足 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 於社會風化,是為猥褻物品,應堪認定。
㈢而告訴人於與被告葉怡君對話內容中,業已表示「這照片是 在我不知情的情況被下拍的」(按應係"被拍下的"),係在 不知情之情況下被拍等語,且依該照片顯示,告訴人確實在 熟睡中,被告陸振維亦坦承未經告訴人同意而拍攝,則被告 葉怡君對告訴人口出「我知道妳有照片在別人手上」、「隨 時可能會外流但妳沒安全感是妳的事」等語,確實有意圖散 布而持有猥褻影像,且該等言論已足令告訴人產生該等照片 恐將外流、致影響其名譽安全之危害。縱使被告葉怡君以其 案發時身為同案被告陸振維女友身分,懷疑告訴人介入其等 感情,因而為上開內容之表述,然由其上開言論,任何人觀 之、聽之,均足致使上開猥褻照片中之人物產生其裸照恐將



外流致影響其名譽上之危害,且由證人即告訴人乙○屢屢證 稱:讓我感到身心害怕,因為我害怕照片外流被朋友家人看 到或是網路上流傳(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偵1948 卷第5頁反面),被告葉怡君在講我被拍的那個照片隨時可 能會外流,她傳這個訊息,讓我覺得她想要恐嚇說我的照片 她不知道在誰手上,隨時會外流(見原審卷第72頁反面), 益可證實確實已造成告訴人恐其名譽受損之危害,而由被告 於臉書所載「但妳沒安全感是妳的事」一節,亦可知被告主 觀上確實知悉其此舉可能導致告訴人產生其裸照恐外流將導 致其名譽受損,而有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及恐嚇之犯意 ,要無可疑。
㈣是以,被告葉怡君前開否認有上開犯罪之主觀犯意,尚非可 採,自仍應以其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認罪自白,與事實相符, 較堪採信。
三、綜上所述,被告陸振維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被 告葉怡君前開一度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則為本院所不採,於 本院審理所為自白則與事實相符,至堪採信。本件被告2人 本案犯罪事證均明確,均應予論罪科刑。
參、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陸振維於行為後,刑法第315條之1業於103年1月15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7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15條之1刑度 原係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而修正後之刑度則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行為後之新法 對被告陸振維並未較為有利,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15條之1之規定。肆、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陸振維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 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被告葉怡君係犯刑法第 235條第2項之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罪及第305條之恐嚇 危害安全罪。
二、被告葉怡君先傳送告訴人裸露上半身胸部之猥褻照片3張與 告訴人後,於告訴人使用臉書質問被告葉怡君時,被告葉怡 君方與其為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恫嚇稱「我知道妳有照片 在別人手上」、「隨時可能會外流但妳沒安全感是妳的事」 等為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及恐嚇危害安全之2犯行,係 以一行為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從一重之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罪處斷。伍、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認被告2人犯罪事證均明確,予以論罪科刑,適用刑法 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第315條之1第2款、第 235條第2項、第305條、第55條(漏繕前段,應予補充即足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漏繕前段,應予補充 即足)、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 規定,並審酌「被告陸振維無故以照片(應係”照相”,此 屬誤載,應予更正即足)竊錄告訴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 私部位,對告訴人隱私之侵害程度甚大,惟犯後能坦認錯誤 ,尚見悔意;另被告葉怡君竟以握有告訴人不雅照片為由出 言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身心俱疲,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 反以無犯意自辯,顯毫無自省及尋求告訴人諒解之意,犯後 態度難謂良好;再審酌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 被告陸振維葉怡君2人均自陳大學之智識程度,暨其2人迄 未能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 所示之刑(原審判決主文就被告陸振維部分記載「無故以照 片竊錄他人…」,應係「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另拍攝 裸照照片3幀,原審直接引用起訴書記載而認定為4幀,亦有 微瑕,惟並不影響全案之認定,逕予更正即足),並各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認「HTC牌行動電話1支,係被告陸 振維所有,供其為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此經被 告陸振維供承在卷【參見1948號偵查卷第8頁反面】,雖未 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 ,並依同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刑法第235條第3項所謂文 字、圖畫之『附著物』,係指如刊印猥褻文字、圖畫之書籍 、雜誌、印刷品等;聲音之『附著物』,如錄音帶、唱片、 光碟片等;影像之『附著物』,如影片、膠捲、錄影帶、磁 碟帶、光碟片等,意即泛指所有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 影像得附著之物均屬之,核其性質,當以物理上具體存在之 有體物為要件,至於可傳送或顯現上開猥褻之文字、圖畫、 聲音或影像之電腦檔案本身,應非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所規 定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無從依條項 規定諭知沒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49號 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葉怡君前揭所寄送予告訴人之 猥褻照片圖檔,非屬附著物本身,爰不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 收;另被告葉怡君所為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等犯行所使 用之通訊軟體工具,遍查卷內之證據資料,並無法認定係被 告葉怡君所有之物品,亦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經



核所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陸振維竊錄告訴人身體隱私部位後 ,持有照片長達約3年,此舉必然造成告訴人處於極大不安 ,告訴人無法確認被告陸振維持有上開照片期間是否曾做其 他不法用途,導致告訴人陷於反覆猜想、恐懼之情緒,所生 損害並非輕微,且依其偵訊供稱:「為何我是妨害秘密」一 節,亦足認其輕視法紀之程度非低,而被告葉怡君始終否認 犯行,自應於法定刑內從重量刑,且依附件所示內容,被告 葉怡君顯無端指摘告訴人出於自願拍攝裸照之照片再佯裝受 害,以此方式嘲諷告訴人,犯罪手段亦非平和,並依告訴人 請求提起上訴,均認原審量刑過輕,暨被告葉怡君使用同案 被告陸振維家中電腦傳送猥褻影像予告訴人,則該電腦應為 被告葉怡君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罪所用之物,為猥褻影 像之附著物,則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 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惟: ㈠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 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 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 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 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 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 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75年台上字第7033 號判例及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 陸振維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法 定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被告葉 怡君所犯刑法第235條第2項之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影像罪, 法定本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 金,則原審審酌上述一之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審判決主 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業均已審酌 被告2人犯案情節之輕重,針對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而為妥 適量刑。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被告2人所生損害及其等犯 後態度等節亦均為原審予以審酌,被告陸振維並於偵訊及原 審、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罪,足徵其犯後態度尚稱良好,被 告葉怡君於本院審理時亦表願意坦承犯罪,且其對原審判決 後並未上訴業已折服,表示其行為造成告訴人不舒服也願意 承擔,而由本案全案情節,亦未見被告陸振維葉怡君進而 將該等猥褻照片予以散布或挪為他用等情,尚難據此認原審 所為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是以,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為 無理由。




㈡被告葉怡君係使用同案被告陸振維家中電腦,將告訴人裸露 上半身胸部之猥褻照片寄予告訴人,並與告訴人為如附件所 示之對話內容,則彼時其所使用電腦為供其犯意圖散布而持 有猥褻影像及恐嚇罪所用之工具,其僅係透過該電腦設備予 以傳輸而已,尚難認即係猥褻影像之附著物,況且,檢察官 亦未舉證證明被告葉怡君於傳送與告訴人後仍有存檔予以留 存,則該電腦內是否仍有該猥褻影像亦不得而知,逕予聲請 沒收同案被告陸振維所有電腦,難謂其舉證責任已盡。再者 ,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自 105年7月1日施行。而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沒收之規定,亦 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是以本案 有關沒收部分之諭知,即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施行 之相關規定論處。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 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前項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 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葉怡君固係使用同案被告 陸振維家中電腦以臉書與告訴人為如附件所示對話內容而為 本案犯行,已經被告葉怡君於偵訊時供述其係使用被告陸振 維家中電腦與告訴人聯繫(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偵1948卷第60頁)明確,則被告葉怡君為本案犯行時所使用 之電腦並非其所有,且案發時被告葉怡君係同案被告陸振維 女友,同案被告陸振維並不知被告葉怡君使用其電腦與告訴 人為如附件所示對話內容進而為本案犯行,尚難認同案被告 陸振維係無正當理由而提供電腦供其女友即被告葉怡君使用 ,則被告葉怡君利用使用電腦之時機而為本案犯行,難認同 案被告陸振維係無正當理由而提供,亦不能適用前開規定予 以宣告沒收。是以,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應將同案被告陸振維 家中所有電腦予以沒收一節,亦屬無理由。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施 慶 鴻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35條第2項
(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修正前)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附件:
(Chen Kuo:告訴人乙○ / Doris V Yeh:被告葉怡君)┌─────┬────────────────────────────┐
│104.12.23 │Chen Kuo
│20:40 │小姐 │
│ │我3、4前與誰發生關係和存有照片,請問妳有什麼權利和立場能│
│ │干涉。 │




│ │況且這照片是在我不知情的情況被下拍的。 │
│ │妳昨天傳給我的照片以及在電話裡說要上傳到ptt上和對我朋友 │
│ │言語侮辱的部份, │
│ │已經讓我精神受到損害。 │
│ │我已經向警方備案, │
│ │警方希望我們先私下做調解, │
│ │若妳不配合那就走法律途徑吧。 │
├─────┼────────────────────────────┤
│104.12.23 │Doris V Yeh │
│20:43 │哦妳自己保重 │
│ │(貼圖) │
├─────┼────────────────────────────┤
│104.12.23 │Chen Kuo
│20:46 │好阿 那你也保重囉 │
│ │多最近多留意信件 │
│ │記得到案說明 │
├─────┼────────────────────────────┤
│104.12.23 │Doris V Yeh │
│20:46 │你才是 │
│ │有夠想紅 │
├─────┼────────────────────────────┤
│104.12.23 │Chen Kuo
│20:52 │我倒是沒有看過什麼內容我能紅的 │
│ │謝謝抬舉囉 │
├─────┼────────────────────────────┤
│104.12.23 │Doris V Yeh │
│20:53 │自己會有這種照片跟影片 │
│ │妳來找我不就是想紅嗎 │
│ │管好妳自己吧 │
│ │而且昨天我根本沒跟妳朋友多說什麼 │
│ │如果妳在那邊鬧就換我告妳 │
│ │停止騷擾我們 │
├─────┼────────────────────────────┤
│104.12.23 │Chen Kuo
│21:00 │你昨天先來找我 │
│ │又說那照片是我? │
│ │你到底是多想認識我? │
│ │要我管好我自己 │
│ │你連自己男友都管不好了 │
│ │那照片是從哪裡來的 │




│ │你紅了嗎? │
│ │都已經是3、4年前的事情你還要拿來打擾我 │
│ │真的很可憐耶 │
│ │到底是你想紅還是我想紅? │
├─────┼────────────────────────────┤
│104.12.23 │Doris V Yeh │
│21:17 │哦 │
│ │妳都覺得是以前的照片 │
│ │幹麻還要叫妳朋友打給威廉
│ │妳朋友到底想幹麻啊 │
│ │我根本就不認識妳朋友 │
│ │知道妳有這些照片然後呢 │
│ │妳自己要一夜情拍照片打來幹麻? │
│ │所以我不認識妳朋友請問我對她汙辱什麼怎樣污辱她 │
│ │話都給妳說 │
│ │妳再拿自己可憐的事情來煩我們 │
│ │再繼續講一些不實的話 │
│ │妳自己看著辦 │
├─────┼────────────────────────────┤
│104.12.23 │Chen Kuo
│21:22 │你好幽默喔 │
│ │自導自演 │
│ │好酷喔
├─────┼────────────────────────────┤
│104.12.23 │Doris V Yeh │
│21:23 │沒妳酷 自導自演照片跟影片 │
│ │還在那裝受害 │
├─────┼────────────────────────────┤
│104.12.23 │Chen Kuo
│21:25 │影片在哪? │
│ │照片在哪? │
│ │我怎麼都不知道? │
├─────┼────────────────────────────┤
│104.12.23 │Doris V Yeh │
│21:25 │照片妳不是自己看過了還要問我 │
├─────┼────────────────────────────┤
│104.12.23 │Chen Kuo
│21:26 │你怎麼知道我有看到? │
│ │你有看到? │
│ │導演 你看到什麼了~? │




├─────┼────────────────────────────┤
│104.12.23 │Doris V Yeh │
│21:27 │妳才失憶症吧哈哈 │
│ │妳的照片自己管好啦 │
│ │不然就自己問你一夜情對象 │
├─────┼────────────────────────────┤
│104.12.23 │Chen Kuo
│21:31 │怎麼管? │
├─────┼────────────────────────────┤
│104.12.23 │Doris V Yeh │
│21:31 │管好自己的身體哈 │
│ │別再裝受害 │
├─────┼────────────────────────────┤
│104.12.23 │Chen Kuo
│21:32 │照片影片在哪裡我都不知道 │
│ │你可以傳給我留紀念嗎 │
├─────┼────────────────────────────┤
│104.12.23 │Doris V Yeh │
│21:33 │哈哈哈哈哈 │
│ │好可憐
├─────┼────────────────────────────┤
│104.12.23 │Chen Kuo
│21:33 │還是你又在胡搞瞎搞?沒有的東西一直喊有 │
├─────┼────────────────────────────┤
│104.12.23 │Doris V Yeh │
│21:33 │哦妳演技好爛 │
│ │哀算了妳自己小心吧 │
│ │自己的照片管不好別跟我講 │
│ │以後小心點囉 │
│ │別再隨便一夜情愛拍照了 │
│ │And影片 │
├─────┼────────────────────────────┤
│104.12.23 │Chen Kuo
│21:35 │別跟你講?是你自己跟我說的吧? │
├─────┼────────────────────────────┤
│104.12.23 │Doris V Yeh │
│21:36 │去問妳朋友啊 │
│ │她不是什麼都知道 │
│ │妳問我幹麻 │
│ │話都給她說 │




│ │妳還來問我? │
├─────┼────────────────────────────┤
│104.12.23 │Chen Kuo
│21:39 │我問你什麼了 │
│ │實在不是很懂 │
├─────┼────────────────────────────┤
│104.12.23 │Doris V Yeh │
│21:40 │裝傻是妳的強項 │
│ │反正照片影片都有 │
│ │那是妳的事 │
│ │別跟我說 │
├─────┼────────────────────────────┤
│104.12.23 │Chen Kuo
│21:40 │都有? │
│ │在那啊?導演
│ │哪? │
│ │啊? │
├─────┼────────────────────────────┤
│104.12.23 │Doris V Yeh │
│21:40 │導演不就是妳嗎 │
│ │第一女主角
├─────┼────────────────────────────┤
│104.12.23 │Chen Kuo
│21:41 │那請問觀眾在? │
│ │哪? │
│ │啊? │
├─────┼────────────────────────────┤
│104.12.23 │Doris V Yeh │
│21:41 │妳男朋友是因為這樣喜歡妳的哦 │
│ │他看過嗎 │
├─────┼────────────────────────────┤
│104.12.23 │Chen Kuo
│21:43 │所以妳男友也喜歡妳這樣嗎?騷擾過他喜歡的女生嗎? │
├─────┼────────────────────────────┤
│104.12.23 │Doris V Yeh │
│21:43 │哦不 │
├─────┼────────────────────────────┤
│104.12.23 │Chen Kuo
│21:43 │哦不? │
│ │啊? │




├─────┼────────────────────────────┤
│104.12.23 │Doris V Yeh │
│21:43 │只有妳有這種影片跟照片 │
│ │妳找我幹麻 │
├─────┼────────────────────────────┤
│104.12.23 │Chen Kuo
│21:43 │我不知道我有啊? │
│ │啊在哪裡呀? │
├─────┼────────────────────────────┤
│104.12.23 │Doris V Yeh │
│21:43 │妳自己不是很愛嗎 │
│ │自己拍自己演 │
├─────┼────────────────────────────┤
│104.12.23 │Chen Kuo
│21:44 │妳不是說過想幫問紅嗎?妳不是說過妳po在ptt上? │
│ │不要這麼喜歡我 我害羞 │
├─────┼────────────────────────────┤
│104.12.23 │Doris V Yeh │
│21:44 │我可沒說哦 │
│ │哈哈 │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