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6年度,457號
TCHM,106,上易,457,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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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渝翔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872、948號,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184號;追加
起訴案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0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唐渝翔部分撤銷。
唐渝翔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電擊棒壹支、刀子壹把,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唐渝翔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又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0年度訴字 第5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2罪並經該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7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於100 年12月19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唐渝翔吳柏賢林瑞麗本 係朋友關係,嗣唐渝翔因遭林瑞麗言詞挑撥與吳柏賢情誼, 吳柏賢(以下所為犯行,業經原審判處罪刑,未據上訴,已 告確定)則因與林瑞麗有毒品買賣之糾紛,唐渝翔吳柏賢 二人乃心生不滿,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強盜之 犯意聯絡,先由吳柏賢於105年1月23日21時28分前某時,向 林瑞麗佯稱要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林瑞麗不疑有 他,遂於同日21時20分許在臺中市東區旱溪西路某處備妥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坐上吳柏賢所駕駛之汽車。斯時林瑞 麗之友人林益成吳柏賢所駕駛之汽車形跡可疑,乃騎乘機 車在後跟隨,並於同日21時28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去電林瑞麗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詢問林 瑞麗之現況,林瑞麗因尚未發生事故,乃請林益成先行離去 ,林益成復經吳柏賢喝斥,遂自行離去。吳柏賢再駕車載同 林瑞麗至臺中市東區干城某便利商店附近停車,接應唐渝翔 上車。唐渝翔上車後,即坐至後座林瑞麗旁指示吳柏賢駕車 往臺中市新社區中興嶺方向行駛,並向林瑞麗稱:「姐阿, 你看,我真的很想把你抓到山上埋掉,你一直跟我裝肖。」 等語;吳柏賢則自駕駛座轉身搥打林瑞麗,並持其所有之刀 子1把(長約15公分,未據扣案)向林瑞麗揮舞,復向唐渝



翔稱「那邊有電擊棒,如果她還在那邊裝肖,就拿起來」等 語,唐渝翔亦作勢拿起電擊棒(未據扣案)向林瑞麗出示而 為恫嚇行為,吳柏賢進而詢問林瑞麗是否有攜帶現金及毒品 ,林瑞麗因孤立無援,且經吳柏賢唐渝翔分別以言詞、持 刀、電擊棒等不同方式恫嚇,致心生畏懼,客觀上不能亦不 敢抗拒,即將其隨身攜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半 及現金新臺幣(下同)4000元交給吳柏賢。嗣吳柏賢認林瑞 麗態度尚可,乃將其中1000元歸還林瑞麗作為返家車資,並 將其中半包甲基安非他命交還林瑞麗,另要求林瑞麗翌日( 24日)包紅包跟糖果寄放在唐渝翔住處之管理室用以改運, 林瑞麗允諾後,吳柏賢遂於同日23時17分許,將林瑞麗載至 臺中市文心路與北屯路口釋放。林瑞麗旋即以所持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去電友人林益成持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哭訴上情。待翌日(24日)13時38分 許,因林瑞麗未依約將承諾要給唐渝翔之紅包放在唐渝翔住 處之管理室,吳柏賢乃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去電 林瑞麗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稱:「我是跟妳講 妳不要再跟他裝肖ㄟ,妳如果再跟他裝肖ㄟ,我現在已經很 難做人了,妳跟他講今天,喂?」,林瑞麗不堪其擾,遂對 吳柏賢唐渝翔避不見面。嗣因林瑞麗另涉販賣毒品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 峰分局員警,對林瑞麗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實施 通訊監察,並於105年3月17日6時51分許持該署104年度他字 第7528號拘票,在臺中市○區○○○街00號0樓拘提林瑞麗 到案,循線追查,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 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 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 ,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 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 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 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 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 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



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而前揭所稱「外部情況」之 認定,例如:⑴時間之間隔:陳述人先前陳述是在記憶猶新 的情況下直接作成,一般與事實較相近,事後即可能因記憶 減弱或變化,致有不清晰或陳述不符之現象發生;⑵有意識 的迴避:由於先前陳述時被告未在場,是陳述人直接面對詢 問警員所為陳述較為坦然;事後可能因陳述人對被告有所顧 忌或同情,因而在被告面前較不願陳述不利被告之事實;⑶ 受外力干擾:陳述人單獨面對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 所為之陳述,程度上較少會受到強暴、脅迫、詐欺、利誘或 收買等外力之影響,其陳述較趨於真實。若被告在庭或有其 他成員參與旁聽時,陳述人可能會本能的作出迴避對被告不 利之證述,或因不想生事乃虛構事實而為陳述;⑷事後串謀 :目擊證人對警察描述所目睹情形,因較無時間或動機去編 造事實,客觀上亦較難認與被告間有勾串情事,其陳述具有 較可信性。但事後因特殊關係,雙方可能因串謀而統一口徑 ;或事後情況變化,兩者從原先敵對關係變成現在友好關係 等情形,其陳述即易偏離事實而較不可信等情形。經查,本 案被害人林瑞麗(下僅稱其姓名)就其被害情節,於警詢、 偵查、原審及本院歷次證述情節,並不完全相同,而林瑞麗 於警詢時之供述,較為接近案發時點,因係因另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為警實施通訊監察而發現本案,於偵辦該毒品 案過程中主動加以詢問方就本案為證述,自較無虛偽證述以 陷他人入罪之可能;且因本案案發後,林瑞麗曾數度向友人 吐露被害之事實,與警詢證述內容相近,又因林瑞麗嗣後已 與上訴人即被告唐渝翔(下簡稱被告)達成民事和解,林瑞 麗亦表示本來即無意提告等語(參本院卷第43、44頁),故 尚難排除林瑞麗嗣後欲卸免被告罪責,而編造不實證述之可 能。本院斟酌林瑞麗與被告間原即為友人關係,嗣復已達成 和解等情形,實難排除林瑞麗事後袒護被告之可能;且林瑞 麗於警詢時之陳述,依照上開情況進行比較後,認為實具有 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本院 斟酌上開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 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是揆諸前 揭說明,林瑞麗於警詢時之陳述,本院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2之情形,而有證據能力;被告辯護人於原審主張無 證據能力乙節(參原審卷第57頁),尚難為本院所採用。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 第159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又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 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 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 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 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 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 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 ,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 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 用並不以「不符前4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第 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認定犯罪 事實之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暨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 時均未爭執該等證據能力,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形,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之 瑕疵,且均與本案之待證事實有關,認以之作為本件之證據 亦無不適當之情形,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 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調查程序,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 之資料。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供承,我在前揭時、地有搭乘同案被告吳柏賢( 下僅稱其姓名)所駕駛車輛,我上車時林瑞麗已乘坐車內, 車輛行駛途中,林瑞麗曾交付4000元及甲基安非他命2包半 給吳柏賢,後來在文心路、北屯路口讓林瑞麗下車,但我在 車上沒有看到刀子,至於電擊棒是我跟林瑞麗對質說她為何 要說有的沒的,所以吳柏賢才會說那邊有電擊棒,我有好奇 拿起來看,惟否認有加重強盜的犯意,辯稱:我只是跟林瑞 麗去釐清事情而已,並沒有犯罪意圖等語。
二、經查,被告與吳柏賢二人有於如事實欄一所載之時間、地點 ,由吳柏賢駕車先後搭載林瑞麗、被告,林瑞麗於乘坐該車 期間,亦確將身上所攜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半 及現金4000元交出,由吳柏賢取走等事實,業據林瑞麗於警 詢、偵查及原審,證人林益成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證述,證 人楊壬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林瑞麗部分



,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184號卷【下 稱14184號偵卷】第58、59、72、73頁,105年度偵字第7551 號卷【下稱7551號偵卷】第222、223、227、228頁,原審卷 第78至92頁;林益成部分,參14184號偵卷第82頁、7551號 偵卷第66、67頁,原審卷第100至102頁;楊壬安部分,參 7551號偵卷第176、177、190頁,本院卷第61頁),且經吳 柏賢於偵查及原審證述屬實(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年度偵緝字第1087號【下稱1087號偵緝卷】卷第28、29 頁,原審卷第55至59、96至100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 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
三、被告雖辯稱係因林瑞麗挑撥我與吳柏賢間之感情,而且當天 吳柏賢因與林瑞麗間有糾紛,邀我一同前往,我遂應邀前去 釐清等語;惟查:
㈠關於吳柏賢所稱因林瑞麗積欠吳柏賢15000元債務,而邀約 林瑞麗見面部分:
1.林瑞麗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一致證稱:當天我跟吳 柏賢見面,是他要我幫他調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我跟他說我 沒辦法,不願意幫他調(參14184號偵卷第72、73頁,7551 號偵卷第222、227、228頁,原審卷第58、78頁),並堅稱 並未積欠吳柏賢15000元債務等語(參原審卷第85頁)。 2.證人陳炳宏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吳柏賢林瑞麗有無 糾紛?)不太知道,我只知道我載林瑞麗過去的時候他們在 談的事情」、「(談論何事?)不一定,有1、2次是要跟吳 柏賢借錢,林瑞麗從台北下來的時候會叫我載她去找吳柏賢 ,到那邊之後有時候林瑞麗說她要坐車回台北,吳柏賢會說 他載就好,我就會先走。」、「(林瑞麗吳柏賢借錢的情 形為何?)借多少我不太知道,就是林瑞麗開口跟吳柏賢借 錢,時間我不太記得。」、「(林瑞麗吳柏賢借錢是在本 案之前還是之後?)之前,多久我忘了,大概幾個月。」、 「(林瑞麗吳柏賢借過幾次錢?)我有聽到2次。」、「 (借了多少錢?)」、「(你所見到的兩次,林瑞麗借了大 概多少錢?)我不知道吳柏賢借了多少給她,她開口都大概 是3、5000元。」、「(是否2次都開口借3、5000元?)是 。」、「(是否只有聽到要借,沒有確實看到被告吳柏賢有 借給林瑞麗?)是。」等語(參原審卷第93至94頁)。是證 人陳炳宏固證稱其有在場聽聞林瑞麗有向吳柏賢借錢,惟僅 是聽聞林瑞麗開口借款,沒有確實看到吳柏賢借款給林瑞麗 之過程,況據吳柏賢所稱借款與林瑞麗之金額為15000元, 亦與證人陳炳宏所證述之3、5000元有異,則證人陳炳宏上 開所述自無從證明吳柏賢確實有借款15000元給林瑞麗之事



實。
3.依卷附吳柏賢林瑞麗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所示,吳柏賢 於105年1月18日發送內容為「我哥說好,妳先準備滿漢全席 下來,他說可以的話,這陣子還得再麻煩妳」之簡訊予林瑞 麗,復於105年1月19日傳送內容為「姐阿,我好不容易找到 一個金主,我都跟他說好了,妳別讓我漏氣喔,不然這條線 會斷」之簡訊予林瑞麗,於105年1月22日23時48分又傳送內 容為「姐阿,我知道妳有回來,我現在只要一小個,算我 2500好嗎?我身上只剩這樣而已」之簡訊予林瑞麗(參1418 4號偵卷第90、91頁)。而林瑞麗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 滿漢全席」係指甲基安非他命,上開簡訊內容係吳柏賢請我 幫忙調甲基安非他命,但我沒有調,就沒有理吳柏賢等語( 參原審卷第82至85頁);而我國對販賣毒品行為處罰一向嚴 厲,買賣雙方以電話、簡訊相互聯絡時,為躲避遭監聽查緝 ,幾均以暗語或彼此已有默契之含混語意而為溝通,則吳柏 賢與林瑞麗於上開隱晦之簡訊內容中係談論關於調度毒品一 節,尚與常情無違,是林瑞麗證稱上開簡訊內容係吳柏賢請 其幫忙調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應屬可採。而上開簡訊距離 105年1月23日本案案發前僅一至數日,吳柏賢林瑞麗均僅 在電話及簡訊中談及調毒品事宜,吳柏賢對於林瑞麗有欠款 之情未加以提及,亦無催討行為,苟彼時林瑞麗確有積欠吳 柏賢15000元,吳柏賢豈需要告知其只需要「一小個」,請 林瑞麗「算其2500元」、「身上只剩這樣而已」,則自上開 簡訊內容以觀,亦難認林瑞麗有積欠吳柏賢債務之事實。 4.據上,本案顯難認吳柏賢林瑞麗間確存有15000元債務糾 紛。
㈡關於被告究係因何原因而共同乘坐吳柏賢所駕駛車輛部分: 1.被告於警詢時先稱,吳柏賢知道我在找她要林瑞麗出來說清 楚,後來有一次吳柏賢要跟林瑞麗購買毒品,結果林瑞麗吳柏賢鴿子,後來林瑞麗又約吳柏賢出來,吳柏賢剛好在我 家,就問我要不要一同前往,我就跟他一同前往等語(參 14484號偵卷第44、45頁);後於偵查中改稱,是林瑞麗打 電話給吳柏賢吳柏賢打電話給我說不是要找林瑞麗,問清 楚林瑞麗為何要害我們,吳柏賢問我是否要順便一起出來, 我就說好(參14184號偵卷第110至112頁)。於原審準備程 序時稱,那天是林端麗打電話約吳柏賢,他們前幾天就有買 賣糾紛,那天吳柏賢跟我說林瑞麗有要約他出去,吳柏賢問 我要不要一起去,我想說沒有跟林瑞麗對質過,我如果不敢 跟去,就好像林瑞麗講的是事實我有做那些事,我就答應, 吳柏賢就來載我等語(參原審卷第42頁)。被告所述前後不



一,且與吳柏賢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因為林瑞麗在臺 北,偶而下來臺中,有一次我知道林瑞麗在臺中,我就約被 告去抓林瑞麗(參偵緝卷第28頁),當天我用電話騙林瑞麗 出來等語(參原審卷第55至59頁),明顯不同,是否屬實, 尚非無疑。
2.本件案發前、後,林瑞麗與被告、吳柏賢林益成間之通訊 監察譯文如下:
⑴被告於105年1月6日1時43分發送簡訊給林瑞麗,內容如下: 林姐,想了好久還是想不通怎能被你說的如此不堪,真的很 氣,想不開做人要留點好心眼,還好我做人還不是太壞,我 若被阿賢砍了要算誰的,明知道你要不來跨年,那天想了很 久,我不是每天心常(應係心腸誤寫)都很好,有句話說得 好個人造孽個人擔,事雖已過,但我希望你想清楚給我個交 代,哪怕是一字或一句,地球是圓的,相信你懂,真的你想 到什麼說什麼,你有想到事情的嚴重性嗎?等你的回答希望 你不要不理我,不然我會生氣手機不接還記得你有市話給我 嗎?
吳柏賢自105年1月18日起至同年2月24日間陸續與林瑞麗有 通訊紀錄,其內容與本案相關約略如下:
①1月18日20時36分通話(A為林瑞麗,B為吳柏賢,以下均參 14184號偵卷第90頁以次):
A:你誰?
B:阿賢
A:你好,我已經到台北,禮拜四等我下去,我要趕回去 上班
B:我找你好幾個禮拜。
...(中略)
A:見面在說
B:好
A:阿翔千方百計要把我拐出去,我就死也不要 B:他出國了
A:留學啊?
B :他去大陸
②1月18日20時49分通話(A為林瑞麗,B為吳柏賢) A:我下班在下去跟你見面
B:什麼時候?
A:今天
B:我人在南部
A:你耍我阿
...(中略)




B:你下班回到台中要幾點?
A:我不知道
B:我過15分鐘打給你,我看我有沒有辦法拿到錢 ③1月19日1時7分、12時34分吳柏賢各發簡訊1通給林瑞麗: 姐阿,我好不容易找到一個金主,我都跟他說好了,你別 讓我漏氣喔,不然這條線會斷。
姐阿,昨天聽你要挺我,要專程下來我聽了很溫暖,可如 果是要讓我難堪的,讓我從晚上9點等你等到現在15個小 時了,那這樣就有點太超過了。
④1月20日3時30分、1月22日23時48分、1月23日0時2分,吳柏 賢各發簡訊1通給林瑞麗
你真的不打個電話給我嗎?
姐阿,我知道你有回來,我現在只要一小個,算我2500好 嗎,我身上只剩這樣而已。
好,上次你耍我,我都沒說什麼了到現在你還不接我電話 ,沒關繫,只要有緣遇到,我一定會問侯你過的好不好 ⑤1月23日18時55分通話(A為林瑞麗,B為吳柏賢) A:我晚點跟你見面
B:啥咪!
A:我說晚一點跟你見面,見面再聊
B:沒啦 !說什麼晚一點 !
A:不會多晚,我先去練武路去處理一些事情,你等我,我 生氣現在去找人算帳。
B:你晚點是要找我輸贏嗎?
A:不是你啦!我是說練武的人,我找你輸贏幹嘛啦!要輸贏 什麼?
B:我本來想找你輸贏
A:沒關係我讓你輸贏
B:好啊!來啊!
A:晚一點,你等我一下,我先去練武一下,我一點我一定 會…?,我跟你說,你放心
B:好好好…
⑥1月24日13時38分通話(A為林瑞麗,B為吳柏賢吳柏賢持 被告電話與林瑞麗通話):
A:威
B:威!姐喔?你是不要再去跟人家說怎樣喔! A:我剛睡起
B:昨天我給他建議我跟他講你跟我說的那個,他是很幹喔 A:我跟你講齣我現在身上
B:我是跟你講你不要再跟他裝肖ㄟ,你如果再跟他裝肖ㄟ



,我現在已經很難做人了,你跟他講今天,威? A:我知道你意思我也跟你說過
⑦1月24日13時39分通話(A為林瑞麗,B為吳柏賢): A:威
B:阿你怎麼掛我電話?
A:是你掛我才對,我在想奇怪
B:我跟你講今天不管如果,就不用跟他裝肖ㄟ,我昨天你 跟他講完下車之後,他私底下說他很不諒解,威? A:我有在聽
B:齣,不要讓我難做人,不要再裝肖ㄟ,我不敢保證他會 對你怎樣,但是他一定會把一半的氣出在我身上,威? A:有啦我有在聽,我只是在繼續聽你講話。
B:對阿,阿你聽懂我意思就好
A:我不知道要怎麼說,好啦我了解你意思
B:沒阿你
A:意思講我不是沒有要去,我如果給人家裝肖ㄟ對你也難 交代,不要讓他贓到,贓到我也沒命了
B:因為你昨天有答應人了,你聽懂沒?昨天他是真的有想 載你去山上,我們其實早就有說好,要把你怎樣,那是 因為我到中午變卦
A:阿賢我跟你講,我今天打電話就是把你當作 B:沒沒沒,姐阿,這都不用說
A:對那都不用說了
B:阿我是有跟他講你跟阿翔的事情
A:這我知道,他也有講紅包200,他是說意思意思壓驚 B:恩
A:我做的到阿,一包糖果一個紅包我做的到阿 B:喔好好好
A:只是我剛起床而已
B:喔我只是給你提醒一下而已
A:不用啦我知道啦
B:齣
A:因為我也要麻煩別人載我,阿不然我身上是多少錢,對 不對你想哩?好啦那都不用說,你放心
B:好好好
⑧1月25日13時1分通話(A為林瑞麗,B為吳柏賢): A:威!在睡嗎?
B:沒有阿
A:我跟你講!你放心,我跟你講,什麼事情,你真善良 ,我知道,我們沒什麼事情,阿其他的人你不用替我煩



惱,安心好嗎?只要你平安就好,聽懂嗎?
B:你現在
A:我講你的善良你知道
B:沒有啦,你要找阿翔阿?我知道
A:沒啦,我找他是要幹
...(中略)
B:阿你昨天有拿錢去給阿翔嗎?
A:我身上沒有錢啦
B:阿喔
A:你放心啦我不會說,你不用替我擔心啦,我會做 B:你打電話去跟他講
A:我只知道說我對你的,我對你的我要給你的,就是這個, 準備好了,這樣可以嗎?
B:恩
A:我說…我做我沒有去,害你太快了,那時候我沒有去做到 ,我對你失言了,懂嗎?
B:沒有啦
A:這是確實的阿
B:沒有啦阿翔阿翔現在我不會講啦
A:我跟你講話,好啦,我跟你講,我現在先跟你講,剩下的 你不用煩惱,好嗎?
B:喔
A:OK
B:你打電話來就是叫我不要擔心
A:我跟你講,你平安就好,真的好不好,你知不知道,你 真的善良我心裡清楚
B:什麼什麼我平安就好,你在說什麼啦
A:我說你跟我之間平安就好了啦,阿你的善良我清楚,你 懂不懂丫,不然對不對,幹麻,我說你的心很善良我清楚 的很
B:沒有啦,阿你現在打電話來就是要說這些而已 A:說意思就是,我還是會跟你見面,還是會跟你聊天,懂嗎 ?你還是我的弟弟,OK?
B:阿..阿翔那個勒?你要自己處理就對了? A:我會,對人對事 ,懂不懂
B:你不要再找他麻煩,我真的…你會後悔喔
A:我不會 ,我跟你講沒有什麼好不
B:盡然你打這通電話跟我講,我也好心提醒你,不要想說要 找人去找他…你一定會後悔,相信我好不好
A:有什麼好找的,我跟你講,你懂嗎,真的沒什麼好找的



B:阿你昨天沒有拿去給他,你不打電話跟他說一聲嗎? A:我會做
B:好啦好啦 ,那這樣就好了啦
A:好啦你不用煩惱,講好,我是對人對事,我跟你的事 情,好就好了,阿你也好了,阿你也還是我弟弟,我們還 會再見面好嗎?
A:好不好丫
B:好掰掰
A:掰掰
⑨2月20日14時24分、2月22日2時56分林瑞麗吳柏賢互發簡 訊1通:
弟弟……心中有你。上回與你無關你是被害者相信你懂; ……
姐阿,抱歉你可能不介意上次的事,我很謝謝你,但我不 可能當做沒發生過,從你上車時,我們就不可能做朋友了 ,所以在這要跟你說聲謝謝你不計前帳。
⑩2月22日21時50分
...(略)
B:我已經做了,做了我們當中就不可能是朋友,你知道嗎 A:那天全程你不是主謀,因為你是被煽動的
B:我跟你說老實話啦,上次那件事情是我專門要抓你啦 A:你不要背這個罪啦
B:你在台中喔
A:對,沒錯
...(下略)
林瑞麗林益成於案發前、後之通話(A為林瑞麗,B為林益 成):
①1月23日21時28分
A:威
B:姐啊 !我10點半打給你
A:你打給我,我剛剛不是跟你說,我跟人家談事情,我 說等一下,你給我電話,你這樣一直跟部吼(應係不 好之誤載)你知道嗎?
B:沒啦!我不知道!我想說你還沒跟我說完
A:我不是跟你說完了
B:拍謝啦!我走了!
A:你等一下被朋友打我不管喔!
②1月23日23時17分
A:威
B:姐啊!




A:別再打給我!我被凹去了!笑笑而已!真的!被剛剛 那個凹去,我不會騙你不要懷疑。
B:好啦!
A:我跟你說上車我就知道了!已經會被人家凹了!不然 他趕你要幹嘛!知道沒!不要懷疑,我真的被凹去了! 連錢4000元也都被凹去了,總共2個人啦! B:誰跟誰?
A:我跟你說,一個人上來,你阿成嘛,你當作我不知道 你是誰?一個開車那個就問你在跟什麼?他就在怕了 ,他起來叫我坐後面,我就知道等一下有人了,總共2 個人,我就叫你走,危險跳走,知道沒?也就已經知 道你在跟了,上車吧
B:嗯!等等打給我!
③1月24日3時39分、3時39分林益成各發簡訊1通給林瑞麗: 姊啊!小弟阿成,說真的我很想不開為什麼呢!妳今天 下來到台中是來幫我們的結果妳被人家強了現金4000元 還有東西:那全部加起來呢?不只吧?
看怎樣好再打電話給我!弟阿成。
④1月24日6時8分
A:威!我跟你講,今天這一局我被別人綁去山上,你應 該知道才對,阿不然你怎麼要跟?
B:沒有阿,我不知道
A:不是!你老實跟我講
B:你該死喔?
A:不是
B:對阿,我今天跟著他們,然後他們下車兇我說:是在 跟殺小?對不對?
A:嗯。
B:然後我打電話給你,我不是說我10點半才打電話給你 A:我跟你講,那時候我旁邊還有一個,所以我才叫你趕快 走,我跟你講我看到他就知道他要押了
B:開車的那個叫甚麼?
A:阿賢阿
B:阿賢?開車的那個就叫阿賢喔?
(...中略)
B:那為甚麼要把你綁去山上?
A:重點就我跟你講我甚麼都沒有了,你聽不懂嗎? B:有我聽懂阿
A:他們千方百計在誘惑我出去
B:那為甚麼早知道要出去?




A:甚麼叫做早知道,他上車的時候我就知道不對了 B:那為什麼不下車?
A:沒辦法下車了啦
B:我在旁邊為什麼沒辦法下車?
A:哀呀
B:他不一定鬥的贏我阿!
A:不是啦!你不用煩惱啦!我跟你講啦!兩個男人啦想要拿 一些錢,需要錢啦,需要演戲,我跟你講啦,我都是 跟別人么的,亂講話啦
(...中略)
A:4000而已還有兩個東西嘛
(下略)
⑤1月24日13時15分
(...上略)
B:沒 ,我在太平
A:我都知道,這齣戲是怎麼演的
B:嗯哼
A:這樣你昨天看不懂嗎?這樣就聽懂了吧?
B:聽懂
A:那個年輕人沒什麼關係啦,那個年輕人站那個洞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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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