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重訴字,105年度,12號
TCHM,105,上重訴,12,20170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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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文炳
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文炳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 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執行羈押,至106年1月27日3個月羈押 期間屆滿。本院自106年1月2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個月, 再於106年3月2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又於106年5月 28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現第3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 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6年7月28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何 志 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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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