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5年度,614號
TPHV,95,重上,614,2007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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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614號
上 訴 人 百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百世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王麗萍律師
      羅詩蘋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秋華律師
      王雪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北重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 費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因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合計應繳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505,608元,惟均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96年1月26日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五日內補 正,該裁定於同年2月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依上開說明,則上訴人至遲應於96年2月6日前補繳裁判 費,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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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世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