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36號
TPHV,106,重上,36,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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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廖孟良
      李健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鵬宇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翔宙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莊凱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4日上午11時5分在
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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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