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無償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260號
TPHV,106,重上,260,2017072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李碧真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彥廷律師
被 上訴人 林明德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 上訴人 蔡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
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