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243號
TPHV,106,重上,243,2017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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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毛光凱(即毛吳秀鳳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上 訴 人 毛光宇(即毛吳秀鳳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毛光凱毛光宇為毛吳秀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審被告毛吳秀鳳於民國105年9月7日死亡,有上訴狀 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54頁、第55頁),毛光凱毛光宇為其繼承人,有陳報狀及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7頁至第521頁)。二、綜上,毛光凱毛光宇既為毛吳秀鳳之繼承人,自應為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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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