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律師
上 訴 人 歡樂資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陳超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甲○○(下稱甲○
○)關於財產權訴訟部分,原審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839
萬3626元;原審聲明第二項、第三項對於甲○○所有之利益相同
,且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認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
;又原審聲明第四項,亦屬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應認訴訟標
的價額為165萬元。是故,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1169萬3626元
(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萬4960元。至原審聲明第五項、第六項,係屬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且對於甲○○之利益相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據此,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萬7960元(計算式:1149
60+3000=117960)。再者,敖功祥上訴部分,其上訴聲明第一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568萬3790元;上訴聲明第二項、第三項對於
甲○○所有之上訴利益相同,且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
認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因此,甲○○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訴
訟標的金額為733萬379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
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499元。從而,扣除甲○○已繳第一
審裁判費8萬5259元(計算式:25849+59410=85259)、第二審
裁判費8萬5996元外,尚分別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2701元(計
算式:000000-00000=32701)、第二審裁判費2萬4503元(計
算式000000-00000=24503)。此外,關於上訴人歡樂資源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歡樂公司)上訴部分,包括上訴聲明訴訟標
的金額250萬元(即請求廢棄原審判決第一項部分,計算式:000
0000-000000=0000000);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
(即請求廢棄原審判決第二項部分),應認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因此,歡樂公司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415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6萬3127元。又歡樂公司關於非財產權上訴部分(即請
求廢棄原審判決第三項、第四項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職是,歡樂公司上訴部分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萬7627
元(計算式:63127+4500=67627),扣除歡樂已繳第二審裁判
費3萬8625元外,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9002元(計算式:00
000-00000=29002)。綜上所述,甲○○尚應繳第一審、第二
審裁判費合計5萬7204元(計算式:32701+24503=57204);歡
樂公司則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9002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鍾任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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