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邱思敬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律師
李玉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謝思謙等間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重上字第四八○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於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撰寫相關上訴第三審訴訟資料,需明瞭 第二審言詞辯論期日庭訊陳述之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民國 106年5月17日本件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80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