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230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戊○○
被 告 乙○○
丙○○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 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
易字第828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 16757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及戊○○部分撤銷。
甲○○○、戊○○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戊○○均為德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春公 司)之員工,並為德春公司派駐在臺北市○○路與建國南路 口「帝寶」建築工地H型鋼吊掛工程之配合施作人員,均為 從事業務之人。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上午,丁○○、丙○ ○、甲○○○、戊○○於該工地中之一區共同安裝H型鋼, 安裝方式如下:甲○○○將H型鋼自他處運至施工地點後, 丙○○以鋼索及牛角鉤將H型鋼中間點之勾環與丁○○駕駛 之挖土機挖斗背面勾環連結,丁○○再抬高挖土機手臂將H 型鋼提至所需高度,使得以與其他H型鋼接合,甲○○○則 以挖土機挖斗自H型鋼無須鎖螺絲該端下方頂住,繼而由站 在已固定H型鋼上之戊○○及謝永威以螺絲將二支H型鋼鎖 緊至不會晃動之程度,戊○○再解開牛角勾,使丁○○之挖 土機手臂得以離開,並將挖斗移至H型鋼下方,與甲○○○ 共同調整角度,使戊○○、謝永威得確實將螺絲鎖緊而完成 安裝。同日下午二點左右,丁○○以上開相同方式操作挖土 機準備安裝H型鋼時,因該處樓板略有傾斜,較他處為低, 並有橫樑擋住,致無法以前述安裝方式將H型鋼提至所需高 度,丁○○遂將H型鋼放回地面。而甲○○○、戊○○及丁 ○○三人均從事類似工作數年,應注意倘未以鋼索及牛角鉤 勾住H型鋼,率以單一挖斗抬高,且無任何其他支點之情形
下,H型鋼將因重心不穩而掉落,致傷及施工之人,且當時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仍疏於注意,於丙○○以鋼索及牛 角鉤將該支H型鋼勾在甲○○○駕駛之挖土機挖斗上後,改 由甲○○○吊起該支H型鋼,並於丁○○駕駛挖土機挖斗背 面從該支H型鋼中間點下方頂高後將挖土機手臂鬆開,站在 已固定完畢H型鋼上之戊○○則跨行至丁○○以挖斗頂高之 該支H型鋼上解開牛角勾,再回到原站立之該支H型鋼上, 甲○○○隨即將挖土機手臂移開後駛離現場,留下丁○○一 人獨力以挖斗支撐該支H型鋼。此時,因該支H型鋼與另支 已固定之H型鋼間仍有空隙,戊○○無法鎖緊螺絲,遂要求 丁○○將挖土機手臂往已固定之H型鋼方向移動,丁○○為 使該支H型鋼到達定位,而將挖土機手臂伸直,致該支H型 鋼因無其他足以支撐之力量而向丁○○駕駛座方向滑落,丁 ○○因而受有骨盆骨骨折併膀胱破裂、尿道破裂及腰脊椎骨 受傷等傷害,經評定為輕度之多重器官障礙,並領有中華民 國身心障礙手冊。
二、案經丁○○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 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撤銷改判部分
一、證據能力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規定,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 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所稱從事業務之 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 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 且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 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除非該 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 其為證據之必要;而有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應由法院審酌 該項文書作成時之外部客觀情況有無可信性以為判斷,並 非指內容之真實性或信用性而言。醫院診斷證明書係病患 就診或就醫,醫師就其診斷治療病患結果,所出具之證明 書。醫師法第十七條規定,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 得拒絕診斷書之交付。醫師係從事醫療業務之人,病患如 純為查明病因並以接受治療為目的,而到醫療院所就醫診 治,醫師於例行性之診療過程中,對該病患所為醫療行為 ,於業務上出具之診斷書,屬於醫療業務上或通常醫療業 務過程所製作之證明文書,自該當於上開條款所指之證明 文書(最高法院九十五年臺上字第五0二六號判決要旨參
照)。本件告訴人丁○○提出慈濟醫院九十五年一月二十 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為該院醫師郭漢崇例行性為告訴人 診療後業務上出具之診斷書,依上開說明,自得為證據。(二)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82號解釋意旨,共同被告於被告案 件中係屬證人,法院應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始具有 證據能力;而共同被告於被告案件中之警詢、偵查中陳述 ,因被告無從為詰問,致有礙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應無證 據能力。再法院就被告之案件對其他共同被告或與被告有 共犯關係之人調查,均應依人證之調查程序傳喚該共同被 告或共犯到場,命其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並通知被 告,使被告有與之對質及詰問其現在與先前陳述之瑕疵的 機會,以確保其對質詰問權,並藉以發現實體真實(最高 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1776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開大法 官會議解釋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法院如於共同被告以證 人身分到庭陳述,訊問被告對共同被告之審判外陳述有何 意見,並准許被告對於共同被告當庭及先前陳述進行詰問 ,即已賦予被告對於共同被告對質詰問機會,此時共同被 告於審判外陳述之瑕疵,應已治癒,而具有證據能力。查 共同被告乙○○、丙○○在原審本於被告身分所供,業於 原審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並經被告及辯護人當庭交互詰 問,有筆錄在卷可考,則共同被告乙○○、丙○○於原審 所供,對於被告甲○○○、戊○○應有證據能力。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戊○○均坦承為德春公司之員 工,並為德春公司派駐在臺北市○○路與建國南路口「帝寶 」建築工地H型鋼吊掛工程之配合施作人員,於九十二年七 月七日上午,二人與丙○○、告訴人於該工地中之一區共同 安裝H型鋼,由被告甲○○○將H型鋼自他處運至施工地點 後,被告丙○○以鋼索及牛角鉤將H型鋼中間點之勾環與告 訴人駕駛之挖土機挖斗背面勾環連結,告訴人再抬高挖土機 手臂將H型鋼提至所需高度,使其得以與其他H型鋼接合, 被告甲○○○則以挖土機挖斗自H型鋼無須鎖螺絲該端下方 頂住,繼而由站在已固定H型鋼上之被告戊○○及謝永威以 螺絲將二支H型鋼鎖緊至不會晃動之程度,被告戊○○再解 開牛角勾,使告訴人之挖土機手臂得以離開,並將挖斗移至 H型鋼下方,與被告甲○○○共同調整角度,使被告戊○○ 及謝永威得確實將螺絲鎖緊而完成安裝。同日下午二點左右 ,告訴人以前述相同方式操作挖土機準備安裝H型鋼時,因 該處樓板略有傾斜而較他處為低,致其挖斗頂住樓板,無法 以前述安裝方式將H型鋼提至所需高度,告訴人遂將H型鋼 放回地面。被告甲○○○、戊○○於被告丙○○以鋼索及牛
角鉤將該支H型鋼勾在被告甲○○○駕駛之挖土機挖斗上後 ,改由被告甲○○○吊起該支H型鋼,並於告訴人以其駕駛 之挖土機挖斗背面從該支H型鋼中間點下方頂高後將挖土機 手臂鬆開,站在已固定完畢H型鋼上之戊○○則跨行至告訴 人以挖斗頂高之該支H型鋼上解開牛角勾,再回到原站立之 該支H型鋼上,被告甲○○○隨即將挖土機手臂移開後駛離 現場,留下告訴人一人獨力以挖斗支撐該支H型鋼。此時, 因該支H型鋼與另支已固定之H型鋼間仍有空隙,被告戊○ ○無法鎖緊螺絲,遂要求告訴人將挖土機手臂往已固定之H 型鋼方向移動,告訴人為使該支H型鋼到達定位,而將挖土 機手臂伸直,致該支H型鋼因無其他足以支撐之力量而向告 訴人駕駛座方向滑落,告訴人因而受有骨盆骨骨折併膀胱破 裂、尿道破裂及腰脊椎骨受傷等傷害,然均矢口否認有業務 過失傷害犯行,均辯稱:事發該次安裝方式乃依照告訴人指 示所為,是告訴人自己操作不當致生傷害等語。三、惟查:
(一)九十二年七月七日上午之施工方式:
1、證人即該日與被告戊○○共同負責鎖螺絲及解開牛角鉤之 謝永威於原審結稱: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在帝寶工地的H型 鋼滑落使挖土機司機受傷的意外當天我有在場,但沒看到 意外發生的過程,我只記得最後看到鋼樑從手臂滑到駕駛 座那邊。發生時間是在下午,那一位挖土機司機早上就開 始在工地工作,我也是早上就去了,那一位挖土機司機跟 我的工作內容,早上跟下午都一樣。挖土機挖斗的關節上 方有一個小勾子,鋼索的兩邊各為挖斗上的小勾子以及牛 角鉤,也就是鋼索的兩邊各綁在挖斗的小勾子以及牛角鉤 上,牛角鉤勾住橫放的鋼條中央,挖土機的手臂抬起,鋼 條就會跟著被吊起來,吊起來鋼條也是橫的,在吊掛過程 中,H型鋼會稍微晃動,鎖緊螺絲後,才能把牛角鉤拆掉 ,挖土機手臂就可以離開了,螺絲至少鎖了二顆到三顆, 感覺上鋼條不會晃動了,才可以鬆開牛角鉤。鎖螺絲的動 作沒有人發號施令,H型鋼一吊上來,我們就會過去鎖。 至於解開牛角鉤的動作,以我而言,我要鬆開牛角鉤要別 人發號施令,若換了比較資深的人,就不需要別人發號施 令,自己就可以決定了,可以發號施令的人是在現場比較 資深的,像監工之類的,我聽到的是不只一個人曾經有講 過可以解開牛角鉤,我只記得跟我一起站在鋼樑的師父, 其他記不太起來了,印象中也有碰過挖土機的司機告訴我 們,叫我們可以鬆開牛角鉤,我們才把牛角鉤鬆開的情形 。將H型鋼吊起來的施工過程中,有兩臺挖土機同時在施
作,一部吊H型鋼,鋼條被吊起來後是平的,另外一臺挖 土機的挖斗從鋼條下方頂起,要協助把鋼條變成斜的,挖 斗頂住鋼條的位置是在鋼條準備鎖螺絲的另一端,這樣才 能使要鎖螺絲那一端垂下,跟另外一支已經固定的鋼條靠 近,才能用螺絲把二支鋼條鎖在一起,等我們把螺絲鎖好 ,頂住鋼條的那臺挖土機才可以離開。H型鋼被吊起之後 ,靠牆壁的另外一邊是直接放在已經固定好的架子上即可 ,不需要鎖螺絲,需要鎖螺絲的是準備與另外一支H型鋼 密接的這一端,當天負責鎖螺絲及解開牛角鉤工作的有好 幾個人,有我跟戊○○,其他人我就不清楚了等語。 2、證人即當天於事發地點隔壁工地工作之彭永祥於原審結稱 :我做挖土機司機到現為止有二十幾年,用挖土機吊H型 鋼的經驗也有十幾年了。事發時我在帝寶工地事發現場隔 壁工地工作第三天,工作內容都是負責駕駛挖土機吊H型 鋼讓其他工人鎖螺絲。吊材料的吊車把H型鋼放下來之後 ,我把挖土機開過去,工人會跟著挖土機一起過去,把用 鋼索與挖斗連接的牛角鉤勾住H型鋼,把H型鋼吊起來, 有一個人會在準備要鎖螺絲的位置等,然後我把H型鋼吊 到定位之後,那個人就會把螺絲鎖上,有時候那個人會用 喊的,有時候會比手勢,叫我把挖斗鬆開,但如何告訴我 ,要看默契,在上面鎖螺絲的人不管用任何方式告訴我, 我都是要等到通知後才能把挖斗鬆開,因為能不能鬆開牛 角鉤,要鎖螺絲的人才知道,如果我自己鬆開挖斗很危險 ,挖斗放下之後,工人就去把牛角鉤打開,我的挖土機手 臂就可以移開,再進行下個吊H型鋼的作業。是否需要另 一臺挖土機來輔助頂住H型鋼要看作業性質,我工作地點 的作業程序,只要一臺挖土機吊起H型鋼就可以了,但是 在事故發生的現場,他們工作的性質不一樣。我的工作是 只需要將二支H型鋼呈十字狀交叉上去,螺絲鎖在鋼條二 邊,所以是水平的,但事發地點工作現場H型鋼施工的角 度是斜的,不是水平的,所以需要二部挖土機一起工作, 至於這二部挖土機如何配合,需要司機自己協調,我不清 楚。我有做過H型鋼二支架起來是斜的,但是設計跟帝寶 這個工地又不太一樣,但如果要二臺挖土機一起做,都會 默契都比較好,比較熟悉的,告訴人做的那工地,前幾天 是陳正河操作挖土機在該處工作。事故發生之前的事情我 不清楚,但我去工作的第一天就有人告訴我,事故發生的 那個工地,要二臺挖土機一起工作,我覺得比較危險,所 以我選了另一個只需要一部挖土機就可以工作的工地,我 有看到事故發生的工地,有二部挖土機同時在工作等語。
3、證人即事發前幾天於事發地點工作之陳正河於原審結稱: 我駕駛挖土機的時間有三十多年了,我在帝寶工地其他區 域工作,因為當天我的挖土機壞掉了,所以由告訴人去工 作,他要去哪一區工作,是德春現場的一位楊主任決定的 。我在工地中負責開挖土機吊H型鋼,接好後也是斜的, 我自己一臺挖土機在做,但有的時候材料放的比較遠,就 需要另一部挖土機去搬運材料。如果樓板是斜的,挖土機 把H型鋼吊起來會碰到天花板的話,就需要另外一臺挖土 機幫忙調整H型鋼的角度,也就是另一部挖土機必須頂起 H型鋼不用鎖螺絲的另一邊調整角度,讓需要鎖螺絲的那 一邊可以跟已經固定的H型鋼密合,以便鎖上螺絲,鎖螺 絲的人會告訴我鬆開挖斗,我才會鬆開,在螺絲還沒有鎖 之前,不可能鬆開牛角鉤去調整H型鋼的角度,因為螺絲 沒鎖好,H型鋼沒辦法固定,鬆開牛角鉤的話H型鋼就會 掉下來了,我坐在挖土機駕駛座內,看不到上面螺絲有鎖 緊,因為很高,只能看到其中一面,所以我自己不會叫上 面的工人把牛角鉤鬆開,等他們準備好,就會跟我說,但 如果地面上的工人看到螺絲鎖好,或是他有權指揮在上面 鎖螺絲的工人,也會叫我把挖斗鬆開,H型鋼還沒有鎖好 前,因為鋼索還勾在牛角鉤上面,而鋼樑很重,牛角鉤根 本鬆不開。告訴人發生事故的地點,離洞口比較遠,事故 發生前我有去看過那個現場,依該處環境,施工時是從低 處往高處施工,所以到高處時,挖土機的手臂抬高就有可 能碰到天花板,此時要聽現場師父指揮,不一定是鎖螺絲 的人,也有可能叫第二部挖土機過來支援,看現場的人怎 麼處理,如果有路讓搬材料的挖土機過來,就可以過來幫 忙。搬材料的挖土機不是固定幫我搬運材料,也會幫別人 搬等語。
4、告訴人於原審以證人身分結稱:我是第一天到事發地點工 作,要架設H型鋼用來抵住兩旁牆壁,因為H型鋼的兩側 各有數個洞,在固定H型鋼的時候,鋼條跟鋼條之間的這 些洞都必須能夠連接起來,才能使用螺絲將二支H型鋼鎖 緊,所以我必須用挖斗來調整位置。上面有人負責鎖螺絲 ,等螺絲先大致鎖上,牛角鉤才會解開,另一臺挖土機先 在H型鋼的下方頂著,接下來我的挖斗也必須從H型鋼下 方頂著,上面鎖螺絲的人會把那四顆螺絲繼續鎖緊,最後 會用靠牆壁的千斤頂加壓,讓H型鋼之間都能夠密合。當 天早上施作很順利。當天不知道是誰指揮,我按照他們的 指揮,把H型鋼用挖土機吊高到略低於二十法庭橫樑的位 置,因H型鋼本身架設的方式不是水平,而是略有斜度,
一邊比較低,一邊比較高,比較困難,挖土機的挖斗升高 後會頂到天花板,導致我吊起的H型鋼無法與已經固定的 H型鋼平行,不好連接,就在我準備要跟已經固定的H型 鋼連接起來,在場指揮的人叫我把挖土機的牛角鉤鬆開, 鬆開後我把挖斗從H型鋼上方移到下方頂住H型鋼,在場 指揮的人叫我左右調整H型鋼的位置,我一動整支H型鋼 就順著挖土機的手臂滑到我身上壓到我。我鬆開牛角鉤的 動作,是聽從德春公司站在H型鋼上面的人的指揮,在我 操作挖土機的位置上,沒有辦法看到螺絲大致鎖上的動作 有無完成,因為有一段距離,中間雖然沒有屏障物,但當 時是在地下室,燈光不亮,純粹是因為太暗,我必須要等 螺絲鎖上去,甲○○○的挖土機也從H型鋼下方頂好了之 後,他們叫我鬆開我才能鬆開,如果我自己鬆開,H型鋼 就可能會掉下來。H型鋼上面的人會用手勢比左右方向, 指揮我左左右右或上下高一點低一點,有時候用講的,有 時候用比的,目的是要調整H型鋼的位置,挖土機手臂要 放的時候也會叫我放。我把手臂放到H型鋼下面去頂住的 動作需要受到在H型鋼上鎖螺絲的人的指揮,但有時候跟 甲○○○有默契,我看他頂好H型鋼之後,就會把挖土機 的手臂放鬆,準備要到H型鋼下面頂住。鎖螺絲和鬆牛角 鉤的人就是站在H型鋼上面的那組人,但是有時候甲○○ ○也會爬上去鬆牛角鉤等語。
5、被告丙○○於原審供稱:丁○○所言有百分之九十是對的 ,其實當時螺絲只有穿過去,螺帽還沒有旋上去,我們才 會叫他把H型鋼頂高以便鎖緊螺絲,這是標準的作業程序 。負責鎖螺絲的人沒有固定是誰,我們這一組包括我、戊 ○○、謝永威三個人誰有空誰就可以去鎖,H型鋼掉落的 那一次是戊○○、謝永威站在H型鋼上面,當時我在地面 上。鎖螺絲必須要兩臺挖土機頂住H型鋼以調整位置,等 兩支H型鋼一致密合後才可以鎖螺絲等語。
6、被告甲○○○於原審以證人身分結稱:當天沒有人指揮戊 ○○解開牛角鉤,誰在那邊誰就要作,我沒有聽到有人叫 戊○○去解開等語。
7、被告戊○○於原審以證人身分結稱:丙○○負責在地面上 勾牛角鉤,我跟謝永威在上面負責鎖螺絲及鬆開牛角鉤, 謝永威可以去鬆開牛角鉤,丙○○有時候也會上去幫忙鎖 螺絲等語。
8、依上開證人所稱,本件帝寶工地事發地點該區H型鋼之平 日正常安裝方式為,挖土機司機操作挖土機手臂將H型鋼 提至所需高度,使得以與其他H型鋼接合(至如何提高或
幾部挖土機共同工作詳後述),站在已固定H型鋼上之工 作人員則以螺絲將二支H型鋼鎖緊固定完成安裝。負責鎖 螺絲者於挖土機司機將H型鋼吊起後,無待他人指示即可 於H型鋼吊至所需高度時自行上前鎖緊螺絲,並於H型鋼 尚未與另支H型鋼密合前,指揮司機調整位置。事發工地 因燈光不足,且負責鎖螺絲者距離地面有一定高度,致挖 土機駕駛座之司機無法看見上方螺絲是否已鎖好,而須依 賴其他工作人員以手勢或使用簡單之文字大喊,使其知悉 螺絲已鎖緊,可鬆開挖斗以解開牛角鉤。至工作人員間採 取何種配合方式,端視彼此間默契如何決定,站在H型鋼 上負責鎖螺絲及鬆開牛角鉤者,固得於鎖緊螺絲後告知司 機鬆開挖斗,在地面負責勾牛角鉤者於確認螺絲已鎖緊後 ,亦可告知司機鬆開挖斗;且除在H型鋼上負責鎖螺絲及 鬆開牛角鉤者外,包括資深工作人員,甚至挖土機司機均 可指示鬆開牛角鉤,並無特定人發號施令。由此觀之,安 裝H型鋼之過程,乃全組工作人員以經驗及默契,合力按 一定步驟完成,而非由特定人逐項指揮每一個步驟之進行 ,被告甲○○○、戊○○辯稱是依照告訴人指示進行各項 步驟等語,顯非事實。
9、依證人謝永威、彭永祥及陳正河證言可知,事發地點因非 上下水平,並係略有傾斜,因此無法使用由一部挖土機單 獨作業之方式安裝H型鋼,必須二部挖土機共同作業。而 謝永威雖因事隔太久,對於施作細節無法記憶,然謝永威 陳述之安裝程序與告訴人所稱十分相近,對於究竟有幾部 挖土機參與安裝之情節,應無記憶錯誤之可能。雖彭永祥 未注意事發地點二部挖土機之分工內容,惟彭永祥於比鄰 事發地點之工地施作,事前並因認為該處必須由二部挖土 機共同作業而選擇他處施工,對當天有幾部挖土機參與安 裝情節,應無誤認可能,被告丙○○更於原審亦自承鎖螺 絲必須由二部挖土機共同頂住H型鋼以調整位置,並認丁 ○○陳述之安裝程序有百分之九十正確,已如前述。足見 九十二年七月七日上午,應係由告訴人與甲○○○各駕駛 挖土機共同安裝H型鋼甚明。
10、被告甲○○○、戊○○及丙○○均供稱當天是由告訴人負 責吊起H型鋼,告訴人亦證稱係負責吊起H型鋼,參以證 人謝永威於原審結稱:事故當天從早上一直到事故發生當 時,都有二臺在那邊做,事故發生這一臺挖土機是負責頂 鋼條,吊鋼條由另外一臺負責等語,顯見告訴人確曾負責 自H型鋼下方頂住之工作,與丙○○前述關於鎖螺絲必須 由二部挖土機共同頂住H型鋼以調整位置之供述較為相符
,自以告訴人所為關於事發當日上午之安裝方式可信為真 實。足證告訴人與被告甲○○○、戊○○及丙○○等人於 帝寶工地中事發該區共同安裝H型鋼時,被告甲○○○、 戊○○及丙○○等人先以鋼索及牛角鉤將甲○○○自他處 運至施工地點之H型鋼中間點之勾環,與告訴人駕駛之挖 土機挖斗背面勾環連結,告訴人於抬高挖土機手臂將H型 鋼提至所需高度,使得以與其他H型鋼或壁面接合後,被 告甲○○○再以挖土機挖斗自H型鋼無須鎖螺絲該端下方 頂住,繼而由站在已固定H型鋼上之被告戊○○或謝永威 以螺絲將二支H型鋼鎖緊,使其不致鬆動,被告戊○○、 丙○○及謝永威再解開牛角鉤,告訴人之挖土機手臂始得 離開,並將挖斗移至H型鋼下方,與被告甲○○○共同調 整角度,使被告戊○○及謝永威得確實將螺絲鎖緊而完成 安裝。至被告丙○○嗣後改稱當天上午乃由告訴人一人獨 自作業等語,顯為附和被告甲○○○與戊○○之證言,不 足採信。
(二)事發該次施工方式:
1、被告甲○○○於原審以證人身分結稱:當時丁○○把H型 鋼吊起來時,因為挖斗碰到天花板,H型鋼沒有辦法吊到 預計的位置,對不準,所以他又把那支H型鋼放回地上, 叫我用我的挖土機吊起那支H型鋼,然後他再用他的挖土 機從H型鋼下方頂住,由戊○○爬上H型鋼,鬆開牛角鉤 ,我再把挖土機手臂移開,由丁○○獨自從H型鋼下方準 備頂到預定的位置,往前開了一下子,還是因為位置太低 而對不準,挖土機的手臂卻已完全伸直,且挖斗已經往前 方提起,H型鋼就掉下來了等語。
2、被告戊○○於原審以證人身分結稱:我是從當天下午開始 在事發工地工作,上午是做別的工作。甲○○○說的那一 種方式才對。當天本來是甲○○○搬料過來給丁○○,丁 ○○用挖土機把H型鋼吊起,但是吊不到位置又放回去, 甲○○○就過來幫丁○○吊,丁○○則將挖土機的手臂從 H型鋼的下方頂起來,丁○○有叫我上去鬆開牛角鉤,我 就上去把牛角鉤鬆開,甲○○○挖土機手臂就移開後開走 ,丁○○頂的那支H型鋼就掉下來了。我就只有看到丁○ ○本來要吊一支H型鋼上去而沒有吊好又放下來的那一次 ,沒有看到丁○○吊其他H型鋼的過程。甲○○○挖土機 手臂沒有移開,丁○○頂著H型鋼也沒有辦法移動,因為 兩者會碰撞。當甲○○○吊起H型鋼,丁○○用挖斗頂住 時,中間約有三十公分空隙,所以我就走路過去,走過去 的時候,H型鋼不會晃動,因為H型鋼可以撐住我的重量
,但我鬆開牛角鉤再走回原本等著要鎖螺絲的位置時,H 型鋼有一點抖動,丁○○此時開始移動H型鋼,一移動H 型鋼就掉了等語。
3、依證人彭永祥、陳正河、告訴人證言及告訴人於原審另結 稱:當天我依照平時施工步驟把H型鋼吊起時,挖斗的確 有碰到天花板等語,並參酌被告丙○○、甲○○○、戊○ ○等人供述,當天施工地點略有傾斜,告訴人等乃自高處 往低處施工,當日下午二點左右,丁○○以前述相同方式 操作挖土機準備安裝H型鋼時,因該處樓板略有傾斜而較 他處為低,致挖斗頂住樓板,無法以前述安裝方式將H型 鋼提至所需高度。而依證人陳正河證稱:H型鋼極重,於 未上鎖前,牛角鉤無法鬆開等情,H型鋼仍由挖斗懸吊於 空中時,基於地心引力之原理,本身重量使鋼索緊繃,挖 斗無法放下,牛角鉤亦無法鬆開,必定該H型鋼有其他支 撐點分散重力時,始能放下挖斗繼而解開牛角鉤,倘事發 該次係使用與上午相同之安裝方式,則以被告戊○○自稱 當時螺絲完全未鎖上等情觀之,該H型鋼除一側由被告甲 ○○○以挖斗頂住外,因另一側尚未以螺絲固定,而全無 其他支撐點,縱使有人指示告訴人放下挖斗,因H型鋼無 其他支撐點分散重力,鋼索仍處於緊繃之狀態,告訴人根 本無法放下挖斗。又縱使告訴人可以將挖斗放下,該H型 鋼於戊○○解開牛角鉤時,既無其他支撐點,應於告訴人 移至下方頂住之前即已掉落,不可能由被告甲○○○獨力 自H型鋼之一側頂住。足認告訴人證稱該日是使用與上午 相同方式安裝等語,顯有隱瞞,應非事實。被告甲○○○ 、戊○○關於事發該次係由被告甲○○○吊起H型鋼,告 訴人駕駛挖土機挖斗背面從該支H型鋼中間點下方頂高, 被告戊○○則跨行至告訴人以挖斗頂高之該支H型鋼上解 開牛角鉤,由告訴人一人獨力以挖斗支撐該支H型鋼,並 移動挖土機手臂使該支H型鋼到達定位之方式施作,應屬 真實。而因被告戊○○跨至告訴人獨力支撐之H型鋼上, 導致該支H型鋼晃動,已呈重心不穩之狀態,告訴人又以 挖土機手臂移動該支H型鋼,並將挖斗伸直,遂使重心完 全失去平衡,終至滑落無訛。
4、被告甲○○○及戊○○另稱事發當天係告訴人自行選擇之 施工方式,並係告訴人操作不當所致。惟證人己○○於本 院結稱:九十二年七月七日上午,我在臺北市○○路跟建 國南路口帝寶工地從事配料工作。當時工地施工到H鋼樑 支撐。H鋼樑支撐的施工方式為一部怪手把鋼樑運到丁○ ○施工位置,再由丁○○以怪手吊上去。但當時因H型鋼
吊上去時碰到橫樑,他們才改由甲○○○將H型鋼放在丁 ○○挖土機挖斗上的方式施工。H型鋼有五米長,挖斗有 八十公分。把H型鋼擺在挖斗上,未固定是會滑落。公司 有規定H型鋼必須固定,不能直接擺在挖斗上。將H型鋼 吊上去,有怪手司機丁○○,負責H型鋼在下面鬆開牛角 鉤的甲○○○,及負責H型鋼吊到上方固定螺絲的戊○○ 三人。H型鋼如未鎖螺絲,於挖斗上升過程中,就會掉下 來。本件是因為沒有先以牛角鉤勾住H型鋼,才會讓H型 鋼掉落。因為當時以鉤環勾住H型鋼之標準施工方式施工 ,無法完成,才會變更施工方式,我也有從事相同的變更 施工,這是一個慣例,也是默契,遇到這種情形就變更施 工方式處理。但事先沒有向工地主任報備,工地主任如在 現場,應該不會允許這樣做。如果不用挖斗上撐,必須用 人工鏈條拉將H型鋼吊上去等語。依證人己○○所稱,帝 寶工地於事發施作H鋼樑時,因依平日正常施工方式無法 完成,遂由告訴人及被告甲○○○、戊○○依循慣例,改 由被告甲○○○吊起H型鋼放在告訴人駕駛挖土機挖斗上 ,再由背面從該支H型鋼中間點下方頂高,被告戊○○則 至告訴人以挖斗頂高之該支H型鋼上解開牛角鉤,由告訴 人以挖斗支撐該支H型鋼,並移動挖土機手臂使該支H型 鋼到達定位之方式施作,此種施工方式因未將H型鋼固定 ,有使H型鋼滑落之危險。而被告戊○○於原審亦自承: 我說的那種施工方式(指事發該次安裝方式)沒有人教, 我是做這種工作的,要怎麼做大概都知道,我鬆開牛角鉤 時,知道螺絲尚未鎖緊,因為丁○○才剛放在挖斗上頂起 來而已,還沒有到鎖螺絲的位置。我必須把甲○○○的牛 角鉤鬆開後,甲○○○才可以把他的挖斗移開,把挖土機 開走,丁○○才可以頂著H型鋼到位,否則兩者會碰撞。 這種作業方式,如果螺絲洞可以對準,螺絲穿的過去,就 可以先鎖螺絲再鬆開牛角鉤等語,益證事發該次變更施工 方式乃被告甲○○○、戊○○及告訴人基於其自身之工作 經驗與相互間之默契,共同決意使用由甲○○○吊起H型 鋼,告訴人再獨力以挖斗支撐該支H型鋼到達定位之方式 安裝,而非由告訴人指示變更,並因被告甲○○○、戊○ ○配合不當,致發生事故至灼。
5、被告戊○○自承事發該次由丁○○獨力以挖斗支撐該支H 型鋼到達定位之方式十分危險,被告乙○○亦於原審供稱 :當挖土機的挖斗碰到天花板時,施工方式應該要改變, 否則沒法施作,例如要轉換方向或改用其他機械或鋼索來 施作,正常程序應該是要向我報告,讓我想其他方法。我
不會採用甲○○○及戊○○所稱事發當時之施工方式,因 為把H型鋼頂起來,沒綁住,有可能從任何方向掉落,風 險蠻高的,在我當工地主任經驗當中,也沒有看過用這種 方式施工等語;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結稱:H型鋼如 未鎖螺絲,於挖斗上升之過程中,H型鋼是會掉下來,所 以司機本身技術要很好,才能將H型鋼升到目的位置,而 不會掉下來等語。足見以挖斗支撐H型鋼到達定位之施工 方式危險性極高,被告甲○○○、戊○○從事多年相關工 作之人,應注意倘未以鋼索及牛角鉤勾住H型鋼,率以單 一挖斗抬高,且無任何其他支點之情形下,H型鋼將因重 心不穩而掉落,致傷及施工之人,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形,被告甲○○○、戊○○竟仍疏於注意,貿然使用挖 斗獨力頂起H型鋼之安裝方式,致發生事故,已有過失。 再被告戊○○於H型鋼尚未固定前,即解開唯一足以支撐 H型鋼之牛角鉤,被告甲○○○於被告戊○○解開牛角鉤 後未協助丁○○自H型鋼下方頂住支撐,即逕自離去,被 告甲○○○、戊○○更有過失。且告訴人係與被告甲○○ ○、戊○○共同施作本件工程,因被告甲○○○、戊○○ 選擇危險之施工方法,並因被告甲○○○、戊○○操作過 失,致告訴人受有骨盆骨骨折併膀胱破裂、尿道破裂及腰 脊椎骨受傷等傷害,亦經告訴人結證明確,並有行政院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住院診斷證明書在卷 可稽。足見被告甲○○○、戊○○過失與告訴人傷害間有 相當因果關係。至告訴人雖亦與有過失,但仍無解於被告 甲○○○、戊○○過失之罪責。事證明確,被告甲○○○ 、戊○○犯行堪以認定。
(三)告訴人因本件事故而受有骨盆骨骨折併膀胱破裂、尿道破 裂及腰脊椎骨受傷等傷害,經臺東縣政府評定為輕度多重 器官障礙,並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等情,有告訴人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等可證 。雖公訴人認告訴人所受傷害屬重大難治之重傷害,惟刑 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所謂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 或難治之傷害,係指傷害重大,且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者 而言,故傷害雖屬不治或難治,如於人之身體或健康無重 大影響者,仍非本款所稱之重傷(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 第六八五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身心障礙者於障礙事實變 更或消失時,應將身心障礙手冊繳還原發給機關變更或註 銷,原發給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持有之身心障礙手冊,所 記載之障礙類別及等級顯與事實不符時,應限期令其重新 鑑定;逾期未重新鑑定者,原發給機關得逕行註銷其身心
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可見主 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除記載該手冊永久有效,而 可認應無復原之可能或顯難復原外,鑑定結果僅限於鑑定 當時之狀況,領用手冊之人仍須於規定之重新鑑定日期前 往接受鑑定,以明復原情形是否仍達原鑑定等級。則於領 用手冊者有復原之可能時,即應指定重新鑑定日期。本件 告訴人丁○○所受傷害既經臺東縣政府於九十三年八月三 十一日鑑定為輕度多重器官障礙,並定於九十四年八月重 新鑑定,顯示所受傷害既非重大,亦非無痊癒之可能;至 慈濟醫院之診斷證明書雖有「排尿及性功能障礙,無法以 藥物治療」等用語,然告訴人所受排尿及性功能障礙,是 否為心理引發之生理障礙,能否以心理治療方式治癒,及 所稱障礙程度如何等並未敘明,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告訴 人所受傷害已達重大不治或難治之程度,並對告訴人之身 體或健康有重大影響,依卷內證據,尚無從認定告訴人已 屬重傷害。
四、被告甲○○○、戊○○均為德春公司之員工,並為德春公司 派駐在臺北市○○路與建國南路口「帝寶」建築工地H型鋼 吊掛工程之配合施作人員,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過 失致告訴人受傷,核被告甲○○○、戊○○所為,均係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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