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170號
TNDV,94,重訴,170,2007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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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原   告 台液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文旭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趙哲宏律師
      楊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中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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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液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