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70號原 告 台液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文旭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趙哲宏律師 楊淑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中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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