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6年度,829號
TPHV,106,上,829,2017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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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829號
上 訴 人 余紹堂
      余天龍
      劉華英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國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民
國106年4月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41號判決,
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37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叁佰柒拾萬伍仟叁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陸
仟伍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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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