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劉德威
陳羿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吳嘉瑜律師
被上訴人 吉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湧成(原名林振義)
被上訴人 薛秀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複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兩造請具狀陳報:吉像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3月19日始
完成設立登記,上訴人劉德威與吉像股份有限公司在101年3月16
日至101年3月18日間有無成立總經理委任契約關係?並請提出相
關證據資料),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八月
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第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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