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榮杉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聲請人即被 甲英娥
告之胞妹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胞妹聲請停
止被告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甲英娥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甲榮杉之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及被告之母,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 十三日過逝,母親生前至為思念被告,期盼能再見被告,此 一心願雖已無法達成,然為使被告能送母親最後一程,略盡 孝道,而聲請准予具保,停止被告羈押。
二、經查:被告甲榮杉前因通緝遭緝獲後,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 二月五日,以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 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一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被告所犯之罪, 業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 ,足認被告犯罪事實已臻明確,且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惟考量被告因逢母喪,家人均亟為 期待被告返家為母送終,且經衡諸比例原則,認本案目前尚 無繼續羈押之迫切必要性,故准聲請人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 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被告之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淑秋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