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甲榮杉
即 被 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5年度毒偵字第1403號),
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開車撞到人,因而不敢到庭,且 年關將至,期能返家過年,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二、經查:被告因通緝遭緝獲後,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 五日,以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 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被告所犯之罪,業 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 且被告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諭知以新臺幣二萬元交保後,竟 僅因與人發生車禍,即任意不到庭,顯見交保不足以擔保被 告到庭,被告仍有逃亡之虞,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是其聲請 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淑秋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