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6年度,177號
TPHV,106,上,177,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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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黃家進
訴訟代理人 李家蓮律師
被上訴人  賴憲政
      徐俊相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瑞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玉華
      王博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
12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36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並為聲明之減縮,本院於106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 上訴人於原審請求:㈠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連帶將如附件所示 道歉啟事,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經 濟日報、工商時報之全國版頭版以半版篇幅(寬26公分、長 35.5公分)及標楷體16字體刊登道歉啟事1日(見原審卷第 4頁、第189頁)。嗣於本院減縮請求:㈠被上訴人賴憲政徐俊相(下分稱賴憲政徐俊相)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並應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 報、經濟日報、工商時報之全國版頭版以半版篇幅(寬26公 分、長35.5公分)及標楷體16字體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 事1日。㈡被上訴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 電視公司)應與徐俊相連帶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並應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經濟日報 、工商時報之全國版頭版以半版篇幅(寬26公分、長35.5公 分)及標楷體16字體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1日。㈢前



開㈠、㈡所命給付,如其中有一被上訴人為給付,其餘被上 訴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見本院卷第453頁、第4 55頁)。核上訴人前開將原請求東森電視公司應與賴憲政徐俊相負連帶責任,減縮為請求賴憲政應與徐俊相負連帶責 任,東森電視公司應與徐俊相負連帶責任,上述二連帶責任 間則具不真正連帶關係,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 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伊為人稱「三黃一劉」中外號為「帥過頭 」之房產投資客,因常教人投資房地產,並至各地舉辦說明 會,故學員均稱伊為老師。詎賴憲政徐俊相於民國(下同 )105年7月26日晚間10時至11時,在東森財經新聞台「57新 聞網」節目(下稱系爭節目)中,分別以來賓、節目主持人 身分一搭一唱,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 ),指稱伊走「衰運」,使社會對伊萌生「為了自己賺錢, 而不惜令其信徒跌入火坑」之不當聯想。又賴憲政徐俊相 在為系爭言論時,東森電視公司製播之系爭節目之螢幕上竟 打出如附表編號1所示「昔囂張喊必賺,今倒賠30%!竹南王 信徒的血本無歸」、「跌20%……只是基本!從"投客亂葬 崗"嗅見誰在恐慌?」等與事實不符字幕,污名化伊名譽。 伊在房地產界為名人,許多民眾均以伊意見為參考指標,伊 並曾在苗栗縣竹南鎮大埔重劃區(下稱竹南大埔重劃區)代 銷建物。然因被上訴人等人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字幕、編號2 所示系爭言論,造成社會大眾對伊產生不良觀感,並對伊代 銷之房地心存疑慮。賴憲政徐俊相所為,係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伊名譽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徐俊相 係受僱於東森電視公司,系爭節目所標示文字之撰寫及編輯 作業,亦均由東森電視公司之受僱人員所為,故東森電視公 司應就其受僱人不法侵害伊名譽權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 第18條、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求為命:㈠被上訴人應連帶 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連帶將如附件 所示道歉啟事,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 、經濟日報、工商時報之全國版頭版以半版篇幅(寬26公分 、長35.5公分)及標楷體16字體刊登道歉啟事1日。㈢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 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為聲明之減縮)。上訴聲明:㈠原 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㈡、㈢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聲請 均廢棄。㈡賴憲政徐俊相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並應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經 濟日報、工商時報之全國版頭版以半版篇幅(寬26公分、長 35.5公分)及標楷體16字體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1日 。㈢東森電視公司應與徐俊相連帶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並應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經 濟日報、工商時報之全國版頭版以半版篇幅(寬26公分、長 35.5公分)及標楷體16字體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1日 。㈣前開㈡、㈢所命給付,如其中有一被上訴人為給付,其 餘被上訴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㈤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東森電視公司、徐俊相抗辯稱:東森電視公司所營東森財經 台之系爭節目製播一系列以房地產現況為主題之報導,係因 在房市漲跌過程中,許多民眾因投資失利而深受其害,並於 網路發文分享其投資失利之經過,為讓大眾瞭解房地產投資 風險,東森電視公司乃於105年7月26日製播之系爭節目中, 以竹南大埔重劃區之房地產投資現況為主題,邀集來賓共同 討論於房市不景氣之情況下,個別地區房地產投資趨勢及相 關風險,提供閱聽大眾參考,節目討論過程中並未提及任何 個別投資客之姓名,一般觀眾實無從得知指涉對象為何人。 且分享之內容均係市場上已公開之資訊,均經合理查證,有 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至系爭言論中,徐俊相述及「就是 投客老師帶著很多人,遊覽車一車車載去看」,係依據天下 雜誌於104年1月20日第565期「全台瘋炒房20大『鄉漲』」 之報導內容,該報導內容指出「…記者表明身分後,參加帥 過頭集團舉行的一日旅行團。從台北松江路出發的遊覽車, 玻璃上大剌剌貼著帥過頭的照片。車上有上班族一家三口, 也有退休族…」等語,徐俊相自有相當理由確信有投客老師 招攬民眾投資炒作竹南大埔重劃區房地產情事。徐俊相另述 及「這是錢打錢,搞到最後,連祭改這個方法都給它拿出來 了」部分,則係上訴人接受周刊王採訪時親口陳述之受訪內 容,105年5月24日周刊王「帥過頭大埔慘賠作法驅衰運」之 報導內容載稱:上訴人自承因號召信徒前往竹南大埔重劃區 投資炒房,卻在政府當時打房政策下,每月銷售量趨近於零 ,並慘賠5千多萬之廣告費,起碼百戶斷頭等語;上訴人並 於受訪時承認確有請人幫忙「祭改」一事。至徐俊相述及「 他以為跟著老師上了那一部車穩賺不賠,結果他落在後面是 慘賠收場。」等語,及系爭節目使用之標題「昔囂張喊必賺



,今倒賠30%!竹南王信徒的血本無歸」,乃係指自103年至 105年間該地區房價買賣價額之高低落差,並非指投資客斷 頭一事,前揭標題不僅與上訴人所指斷頭一事無涉,且經查 證,竹南大埔地區確實有部分建案103年時每坪開價17萬元 至20萬元,卻於105年時欲以每坪13.7萬元出售情事,房價 跌幅高達30%。故伊等於系爭節目中所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 之系爭言論,及編號1之標題內容,確實有相當依據,並非 憑空杜撰。徐俊相既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件,於有各項物證 資料可資佐證之情況下,為相關報導,已盡合理查證之責, 而有相當理由可確信為真實;且係本於善意就可受公評之事 項為報導,非以惡意貶損上訴人之名譽為目的,討論過程中 亦未提及任何個別投資客之姓名,自無損害上訴人名譽之情 事,東森電視公司亦無須負擔僱用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 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⒈上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賴憲政抗辯稱:伊受邀於系爭節目中陳述之內容,係依其所 知所聞,剖析竹南大埔重劃區之投資環境,並與民眾分享依 其個人專業知識及經驗所看到之投資風險。伊於系爭節目中 談及:「對啊,這個投客老師在2013年的時候,在各大飯店 裡面登廣告,然後辦講座,他說想賺錢跟著我來,後面跟著 一群的信徒,全部遊覽車一車一車的載往竹南的大埔重劃區 」等語,係針對攸關投資人權益之可受公評事項,以善意發 表之言論。況伊所述內容均有前述天下雜誌104年1月20日第 565期、105年5月24日周刊王報導為據。依該等報導,確有 投客老師招攬投資客前往竹南大埔重劃區投資炒房,而多數 慘遭斷頭虧損之情形。另伊於系爭節目中談及:「…我既然 15%賣不掉,那我乾脆就是違約,我就賠15%,不會變賠16 %」,及「2月簽約,賠15%,開個支票,3月可以拿到錢, 那時候好擔心,每天都提心吊膽,怕說萬一這個建商如果倒 了…」等語,係依據帳號hiav5657之網友於105年3月15日在 PTT網路平台發文敘述其於竹南大埔投資失利之經過,文中 指出:「所以我是1月告知解約、2月簽訂解約、3月才領錢 ,而且簽訂解約後等待支票兌現的一個月,每晚我都在祈禱 建商不能倒閉」、「天真的以為可以賺,從加價賣變成平轉 賣,平轉再變賠5%、賠10%、賠15%也沒人要,也因此常 常跟太太爭執」等語,可證伊所述有據,並非憑空杜撰。且 伊於論述過程中並未述及上訴人之姓名。再者,上開PTT文 章中亦明載:「…這段時間上網查過很多資訊,提供給有需 要的屋主,google"竹南大埔解密"、臉書團"中古屋學員抱 怨會"、"斷頭自救團"、"學員自救會"…」等語。若於



Google搜尋引擎及facebook以上開關鍵字搜尋,即可得出「 帥過頭竹南大埔炒房坑殺團-維基台灣房地產」、「帥過頭 中古屋學員抱怨會」、「帥過頭斷頭自救團」及「帥過頭學 員自救會」等搜尋結果。足見確有諸多投資者因參加上訴人 舉辦之投資說明會後,赴竹南大埔重劃區進行投資,而遭斷 頭虧損。是伊於系爭節目所論述之內容均有所據,已為合理 查證,且係基於對消費者權益之維護而善意發表言論,並無 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情事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 ⒈上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
三、本件上訴人主張徐俊相受僱於東森電視公司,擔任東森財經 新聞台製播之系爭節目主持人,徐俊相於105年7月26日之系 爭節目中,與擔任來賓之賴憲政對談,而為如附表編號2所 示之系爭言論;當日節目中,電視螢幕並顯示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字幕等情,業據其提出節目錄影光碟及譯文、字幕截 圖為證(見原審卷第17頁至第21頁),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 執。是上訴人前揭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上訴人另主張 賴憲政徐俊相於系爭節目中為系爭言論,指稱伊走「衰運 」,使社會對伊萌生「為了自己賺錢,而不惜令其信徒跌入 火坑」之不當聯想。且東森電視公司製播之系爭節目之螢幕 上打出如附表編號1所示文句,污名化伊名譽,造成社會大 眾對伊產生不良觀感,並對伊代銷之房地心存疑慮。賴憲政徐俊相所為,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自應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徐俊相係受僱於東森電視公司, 系爭節目所標示文字之撰寫及編輯作業,亦均由東森電視公 司之受僱人員所為,是東森電視公司自應就其受僱人不法侵 害伊名譽權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惟此為被上訴人所否認, 並以前開各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㈠賴憲政、徐俊 相所為系爭言論,及系爭節目之螢幕上打出如附表編號1所 示文句,是否構成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㈡上訴人請求 賴憲政徐俊相應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東森電視 公司應與徐俊相負連帶賠償責任,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有無理由?如有理由,上訴人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及適當之 回復名譽處分為何?
四、得心證之理由:
賴憲政徐俊相所為系爭言論,及系爭節目之螢幕上打出如 附表編號1所示文句,是否構成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 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 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第1項及第2項 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 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 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 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 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 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此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09號解釋意旨所明揭。上開解釋雖係就刑法第310條規定所 為闡釋,惟其解釋意旨,係為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 名譽、隱私等基本人權所為規範性解釋,既屬因基本權衝突 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 ,就違法性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自應認在民事責任之認定 上,亦有適用上開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 153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發生衝 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 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 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 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 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 原則及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 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 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 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 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 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 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 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 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 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 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 ,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 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 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 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



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亦即,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 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 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 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 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 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因新聞 媒體非如司法機關具有調查真實之權限,就新聞報導之形成 過程而言,新聞報導之真實,實為主客觀交互辯證之真實, 並非如鏡真實的反應客觀,如其須證明報導與客觀事實相符 ,始得免責,無異課與媒體於報導之前,須調查真實之義務 ,對於言論自由不免過於箝束,是於報導當時,如其內容係 未經新聞組織本身的不當控制,消息來源無刻意偏向,議題 發展的新聞情境未受到不當因素扭曲,所形成之新聞報導即 屬真實,縱嗣後經證明與客觀事實未完全相符,亦不影響報 導內容應屬真實之認定。且意見陳述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 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 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 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⒈查,臺灣房地產10餘年來經建商、投資客不斷炒作結果,房 價高漲,令一般民眾望而興嘆;嗣因政府採行抑制房價措施 、民眾不願追高房價採取觀望態度等因素影響,房市反轉下 跌,造成投資客套牢受損。則東森電視公司所營東森財經新 聞台頻道之系爭節目製播以房地產現況為主題之報導,邀請 來賓於系爭節目中共同探討房市漲跌過程、投資風險、買屋 風險,讓有意投資或購買房屋觀眾能多一途徑瞭解,瞭解購 屋或投資之時機,自與公共利益有關。是徐俊相賴憲政於 系爭節目所為系爭言論,雖提及「大埔重劃區就是投客老師 帶著很多人,遊覽車一車一車載去看啊!」、「這個投客老 師在2013年的時候,在各大飯店裡面登廣告,然後辦講座, 是,他說想賺錢跟著我來,後面跟著一群的信徒,全部遊覽 車一車一車的載往竹南的大埔重劃區」、「在這一年,投客 老師慘賠了5千萬,最近聽(說)某雜誌說,投客老師為了 想改運,所以就請神明到家裡做了祭改。」、「這是錢打錢 ,搞到後來,連祭改這個方法都給它拿出來了。」、「所以 當時上了車的這些,很多人是借錢來投資,他真的相信你可 以發一筆,那些人現在安在?」,並舉某投資人H先生為例 ,說明該投資人因聽信投客老師所言至竹南大埔重劃區購買 預售屋,後來慘賠等語(見原審卷第17頁至第19頁)。惟綜



徐俊相賴憲政於系爭節目中所為對談內容:「賴憲政: 從淡海、青埔、八德、林口,到洲子洋這五個重劃區。」、 「徐俊相:都倒你看到了嗎?北台灣五個重劃區都倒,都是 2字頭的跌幅,那就很慘很慘了。」、「賴憲政:好,還有 比他更慘的,其實還漏掉一個,漏掉一個叫做什麼,投客亂 葬崗的地方。」、「賴憲政:是啊,對,這個地方叫做竹南 大埔重劃區」、「徐俊相:大埔重劃區就是投客老師帶著很 多人,遊覽車一車一車載去看啊!」、「賴憲政:對啊,這 個投客老師在2013年的時候,在各大飯店裡面登廣告,然後 辦講座,是,他說想賺錢跟著我來,後面跟著一群的信徒, 全部遊覽車一車一車的載往竹南的大埔重劃區。」、「徐俊 相:不是跟著去了嗎?去了也套了不是嗎?」、「賴憲政: 去了差不多一年,剛好政府打房,一打下來,死了,連路燈 點都沒有用,廣告怎麼做都沒有用,在這一年,投客老師慘 賠了5千萬……」、「徐俊相:所以當時上了車的這些,很 多人是借錢來投資,他真的相信你可以發一筆,那些人現在 安在?」、「賴憲政:「當然,投客老師當然也賺夠錢,賠 個5千萬沒有什麼事,問題是跟著後面那一群的信徒,其中 有一個信徒,他當時聽了投客老師講說,第一個賺錢跟著我 來,第二個就是說,如果賣不掉加價賣,而且是一條龍的服 務,他就跟著去買了,買了以後發現,他剛開始加價賣,到 後來平價出,到後來是慘賠了15%。」、「徐俊相:他以為 跟著老師上了那一部車,穩賺不賠,結果他落在後面是慘賠 收場。」、「賴憲政:我們來號稱這個H的一個先生,他在 2013年的時候,就是跟他朋友,他朋友跟他介紹,我們來聽 一個講座,結果去聽了聽了以後,老師講得那麼神,他一輩 子從來沒有買過預售屋,聽了以後想,對啦,就跟著這個老 師就沒有錯了,直接就殺到竹南去,就訂了一個房子,訂了 以後回來跟他太太說,我訂了一間房子,他太太說你就沒有 錢要訂房子,沒有,你錢借我,他錢是跟他太太借的。」、 「賴憲政:「慢慢的一期一期付,付了以後,他發現不太對 勁。」、「徐俊相:怎麼會。」、「賴憲政:因為那時候開 始政府在打房,所以有一點小賺,那老師不是講說要賣的話 ,要獲利要加價賣嗎,他就加價賣,加一點點價要賣,結果 賣了兩個月賣不掉。」、「賴憲政:平價出,不然也手搓一 搓,快跑,又賣了兩、三個月,賣不掉。」、「徐俊相:平 價也賣不掉,慘死了。」等語可知,徐俊相賴憲政於系爭 節目中探討房市不景氣之現況,除提及北臺灣五個重劃區( 即新北市淡水區淡海新市鎮、林口區、五股區洲子洋,及桃 園市八德區、大園區青埔地區)房市慘跌外,並舉經人炒作



後房市亦屬慘跌,投資客損失慘重之竹南大埔重劃區為例, 告訴觀眾不要輕易聽信建商房屋銷售廣告,或投客老師舉辦 之講座、提供之廣告所提及看好房市會上漲,投資可獲高報 酬等推銷用語,及有投資客因借款購買預售屋,卻因政府採 行抑制房價上漲之政策等因素,非僅無法獲取當初廣告宣稱 之高報酬率,反因房價下跌,縱欲認賠出售,仍無人接手, 致遭套牢慘賠之社會現象。民眾可藉此竹南大埔重劃區投資 客慘賠之例子,評估現在是否為購屋或投資時機、有無其他 風險,自與公共利益有關,而屬可受公評之事項。是被上訴 人辯稱:東森電視公司所營東森財經台之系爭節目製播以房 地產現況為主題之報導,係因在房市漲跌過程中,許多民眾 因投資失利而深受其害,並於網路發文分享其投資失利之經 過,為讓大眾瞭解房地產投資風險,故於系爭節目中,以竹 南大埔重劃區之房地產投資現況為主題,邀集來賓共同討論 於房市不景氣之情況下,個別地區房地產投資趨勢及相關風 險,提供閱聽大眾參考,此悠關公益,屬可受公評之事項等 語,堪以採信。
⒉又依上訴人提出之蘋果日報103年12月5日報導略謂:「…… 帥過頭(按即上訴人)……他跟網友合組炒房團……他不諱 言自己就是個『黑心』投資客……」、「近一年,他開始轉 進代銷業,積極前進竹南重劃區布局,在他設置的代銷中心 裡,沒有樣品屋……他說他鎖定的對象都是投資客……」、 「……也從不吝惜傳授投資心法,最近更積極在全台舉辦免 費的巡迴講座,甚至開辦炒房團,不但講授個人經驗,也實 際帶著民眾走一趟他的炒房密地……」等語(見原審卷第8 頁、第10頁、第11頁);104年8月26日之新聞媒體報導稱: 「帥過頭(按即上訴人)不諱言自己就是標準的投資客,還 開班帶領投資客衝鋒陷陣。」、「曾被立委點名『三黃一劉 』的房市投資客『帥過頭』(黃家進),今年也是慘兮兮, 他最近炒房失利,處於『半套牢』狀態,至少虧了五千萬元 。」、「……帥過頭去年開始向建商批貨,在苗栗竹南轉攻 代銷,當地甚至還可看到『發了!台積電來了,竹南漲三成 !帥過頭來了,竹南漲三倍!』的斗大看板。」等語(見原 審卷第16頁)。及被上訴人提出:⑴天下雜誌104年1月20日 第565期「全台瘋炒房 20大『鄉漲』」之報導內容稱:「 大埔直擊/炒房集團惡質炒作,誇口漲三倍 記者來到苗栗 竹南,一出火車站看到斗大的看板:『台積電來了,大埔漲 三成,帥過頭來了,大埔漲三倍』。」、「『帥過頭』是誰 ?他就是昔日四大房市投資客『三黃一劉』之一的黃家進, 後來轉進代銷界,以帥過頭的名號帶領投資客衝鋒陷陣……



」、「十二月十四日,《天下》記者表明身分後,參加帥過 頭集團舉行的一日旅行團,從台北松江路出發的遊覽車,玻 璃上大剌剌貼著帥過頭的照片,車上有上班族一家三口,也 有退休族。」、「炒房團來到大埔重劃區科專三路與科專七 路交叉口……『大埔是一塊處女地,我們來這裡炒,是要把 它的潛力充分發揮出來』代銷人員一路上重覆強調,此行就 是要來炒房……」、「……到了帥過頭開設的代銷中心」、 「代銷小姐指著地圖上的預售屋,向來客編織發財美夢。她 強調,只要先繳訂金兩萬元,一個星期之後再跟建商簽約, 付房款總價10%的簽約金,『半年後我們就會幫忙你轉手, 半年投資約八十萬元,馬上現賺二、三十萬元。』她進一步 強調,現在進場價格低,大埔還會漲很久,等到預售屋完工 後再轉手,『現賺一百萬以上都沒有問題。』」等語(見原 審卷第83頁、第87頁至第88頁)。⑵105年5月24日中時周刊 王報導標題「帥過頭大埔賠 作法驅衰運」,內容稱:「本 名黃家進的『黑心投資客』帥過頭,2年多前大舉『想賺錢 就跟我來』旗幟,號召信徒前往竹南大埔重劃區炒房。如今 ,在政府一連串打房政策下,每月銷售量趨近於零,還慘賠 5千萬元的廣告費!本刊調查,帥過頭想方設法,希望藉由 神明的加持扭轉頹勢,甚至悄悄聘請高人到家中祭改!」、 「……他(按即上訴人)無奈說:『……我光是廣告費就賠 了5,000多萬元,業績與效果都很慘,起碼有百戶斷頭。』 據悉,帥過頭的不少信徒為了套現,不得不斷頭拋售大埔預 售屋,更將怨氣出在帥過頭身上。」、「目前在批踢踢房產 版,已有人揶揄帥過頭應更名為『斷過頭』……帥過頭明明 曾說『賺錢算你的,賠錢算我的』、『買貴保證買回』等話 術,如今實在對不起大埔投資人。」、「地產專家『Sway』 鄭詩韋就痛批,帥過頭號召信徒投資大埔是『老鼠會翻版』 。Sway表示,他收過一名自稱分析師的網友來信,當初這位 分析師就是跟帥過頭投資大埔,最後卻斷頭15%殺出,笑虧 自己是堂堂分析師,竟輸給帥過頭……」、「……目前還有 一群不願具名、強調他們『比Sway還敢講真話,比Sway還敢 揭穿建商,比Sway還敢說真相』的網友,設立『維基台灣房 地產-竹南大埔解密』網站,主打詳細記載帥過頭炒房坑殺 經過。」、「本刊調查,帥過頭為了挽救自己一蹶不振的『 房事』,最近甚至聘請高人到家中『祭改』扭轉運勢,他也 大方向本刊證實此傳聞……」等語(見原審卷第97頁至第98 頁)。⑶帳號「hiav5657」作者以「竹南大埔預售屋斷頭過 程心得了」為題,於105年3月15日在批踢踢實業坊網站(即 PTT網站祭)上書寫其個人購買預售屋之經過,稱:「2014



年下半年買了人生第一間預售屋,眾多考量之下,考慮將預 售屋解約,將解約過程心得分享」、「過程1.連繫建商告 知斷頭,對方告知斷頭扣15%。2.等待主管確定退款日期。 3.簽定解約契約書,開一個月後兌現支票。」、「解約過程 一波三折,從1月告知建商解約……然後說解約扣總價15% ,說呈報主管在(再)與我連繫……這一等就是兩周後,而 且還是我主動打去……小姐說主管還沒回應,我說好,過兩 天在(再)打……兩天後,小姐說已幫我往上呈報……小姐 說主管請假……於是之後每兩天就催一次……直到2月,告 知我主管同意解約……開了一個月後才能領的支票。所以我 是1月告知解約,2月簽訂解約,3月才領錢。」、「心得 :只能算自己入世未深,洗腦大餅,沒考慮太多,直接簽 約。還跟太太借錢投資,工程款一期一期繳出去,心想半年 後就可以賺回來,半年後丟出來賣。天真的以為可以賺,從 加價賣,變成平轉賣,平轉在(再)變賠5%、賠10%、賠 15%也沒人要,也因此常跟太太爭執……」等語(見原審卷 第52頁)。核與系爭言論中提及「大埔重劃區就是投客老師 帶著很多人,遊覽車一車一車載去看啊!」、「對啊,這個 投客老師在2013年的時候,在各大飯店裡面登廣告,然後辦 講座,是,他說想賺錢跟著我來,後面跟著一群的信徒,全 部遊覽車一車一車的載往竹南的大埔重劃區。」、「不是跟 著去了嗎?去了也套了不是嗎?」、「去了差不多一年,剛 好政府打房,一打下來,死了,連路燈點都沒有用,廣告怎 麼做都沒有用,在這一年,投客老師慘賠了5千萬,最近聽 說某雜誌說,投客老師為了想改運,所以就請神明到家裡做 了祭改。」、「這是錢打錢,搞到後來,連祭改這個方法都 給它拿了出來。」、「所以當時上了車的這些,很多人是借 錢來投資,他真的相信你可以發一筆,那些人現在安在?」 、「當然,投客老師當然也賺夠錢,賠個5千萬沒有什麼事 ,問題是跟著後面那一群的信徒,其中有一個信徒,他當時 聽了投客老師講說,第一個賺錢跟著我來,第二個就是說, 如果賣不掉加價賣,而且是一條龍的服務,他就跟著去買了 ,買了以後發現,他剛開始加價賣,到後來平價出,到後來 是慘賠了15%。」、「他以為跟著老師上了那一部車,穩賺 不賠,結果他落在後面是慘賠收場。」等語,及舉H先生為 例,說明H先生在竹南大埔重劃區借錢投資失利,最後以斷 頭方式,與建商解約,慘賠總價款15%後,取回餘款乙節, 大致相符。堪認徐俊相賴憲政於系爭節目中之對話內容, 並舉投資客損失慘重之竹南大埔重劃區為例,所為之系爭言 論,應已為合理之查證,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



⒊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提出之前揭證據,依其列印日期所示 ,均在系爭節目105年7月26日播出之後,無法證明被上訴人 在發表系爭言論前即經合理查證,且上開PTT發文內容亦未 提及係聽信上訴人推銷而前往竹南大埔購買預售屋云云。然 被上訴人所援引之上開雜誌報導、網路文章等之發布日期均 在系爭節目製播之前。賴憲政長期受邀參與財經節目訪談, 徐俊相則擔任財經節目之主持人,則其等2人在系爭節目, 既準備以竹南大埔重劃區為例,探討投資客跟著投客老師前 往竹南大埔重劃區投資失利,最後斷頭認賠出場,自會事先 蒐集並瞭解投資客(包括上訴人)在竹南大埔重劃區投資失 利之眾多資訊(包括上開雜誌報導、網路文章等),以便於 系爭節目中討論。且其等於蒐集投資客在竹南大埔重劃區投 資失利之眾多資訊(包括上開雜誌報導、網路文章等)時, 當無可能慮及日後會遭上訴人提告,而於製播系爭節目後, 將蒐集之資料保存作為日後訴訟上舉證之用。是被上訴人於 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之後,方列印包括上開雜誌報導、網 路文章等在內之相關資料提出作為證據,與常情無違,自難 以此推論被上訴人為系爭言論之前未經合理查證。至於賴憲 政、徐俊相於系爭言論所舉帳號hiav5657作者以「竹南大埔 預售屋斷頭過程心得」為題之105年3月15日PTT網站發文, 其中雖未提及上訴人,惟其文章中已記載可以Google搜詢「 竹南大埔解密」,以及臉書團「中古屋學員抱怨會」、「斷 頭自救會」、「學員自救會」。而依該文章所載關鍵字以 Google搜尋後,即會出現「帥過頭竹南大埔炒房坑殺團-維 基地產解密」,於臉書搜尋則會出現「帥過頭中古屋學員抱 怨會」、「帥過頭學員自救會」等情,亦有被上訴人提出之 台灣維基房地產-「帥過頭竹南大埔炒房坑殺團首部曲至六 部曲」等相關網路列印資料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46頁至 第至169頁)。是賴憲政抗辯稱其係基於上開查證所得資料 ,而認該篇PTT發文與上訴人相關等語,尚非虛假,堪予採 信。
⒋上訴人另主張系爭節目螢幕上打出附表編號1「昔囂張喊必 賺,今倒賠30%!竹南王信徒的血本無歸」、「跌20%…… 只是基本……」等字幕,惟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買方違約未付款時,賣方得沒收之金額以房地總價15%為上 限,無可能倒賠30%,被上訴人係故意以誇大不實之詞貶損 伊之名譽云云。被上訴人則抗辯稱上開30%係指竹南大埔地 區房價下跌幅度,而非指投資客購買預售屋斷頭乙事,並提 出103年11月28日蘋果日報報導該區域之預售屋開價每坪17 萬元至20萬元,及105年間查詢之同區域房屋單價每坪13.7



萬元等資料為證(見原審卷第101頁至第103頁)。查,觀諸 徐俊相賴憲政於附表編號2之對談內容中,曾多次提「15 %一樣賣不出去,這個時候房子要交屋了。」、「我怎麼可 以交屋,我願意賠15%,我都賣不掉,我違約金也是15%, 我幹嘛還跟你賭呢!」、「是啊,所以這個時候就乾脆,我 既然15%賣不掉,那我乾脆就是違約,我就賠15%,不會變 賠16%。」、「停損出場,15%趕快」等語,顯見徐俊相賴憲政已明確告知觀眾,投資客無力繳納預售屋購屋款,而 須與建商解約時,投資客至多需賠償15%,不致使觀眾誤認 系爭節目字幕所載「倒賠30%」係指投資者聽信上訴人購買 竹南大埔重劃區之預售屋而無力繳款時,會遭賣方求償達總 價30%之金額。況前揭字幕所載「今倒賠30%!竹南王信徒 的血本無歸」並未指明係針對購買預售屋之投資客,倘有聽 信上訴人之投資客,投資購買成屋,則其面臨政府採行抑制 房價上漲之政策等因素,致房價下跌,欲認賠出售時,亦有 可能倒賠30%出售,甚至無人接手,致遭套牢慘賠之情事。 是上訴人以此指稱被上訴人係以誇大、明知不實之事項貶損 伊之名譽云云,亦不足採。
⒌至附表編號2所載之系爭言論其餘內容,均係針對投資者近 年來購買竹南大埔重劃區預售屋後,房價下跌產生之社會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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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