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上字第35號上 訴 人 陳慧 陳美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複 代理人 王柏霳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傳岳律師 蘇宏杰律師 楊永芳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鑾香被 上訴人 陳成錦 陳漢霖 李季樺 陳奕翰 徐采妍 陳鋒儒 陳奕璋 李月珠 徐憬輝(原名徐嘉麟) 徐淑觀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敏玲律師複 代理人 黃俊強律師被 上訴人 陳成森 陳黃瑞珍 黃憲政 黃梁信妹兼上開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成富被 上訴人 陳家凱 陳嘉偉 蕭家學 李榮森 劉驊萱 徐錫煉 蕭火在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12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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