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家上字,105年度,35號
TPHV,105,重家上,35,2017072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陳慧
      陳美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柏霳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傳岳律師
      蘇宏杰律師
      楊永芳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鑾香
被 上訴人 陳成錦
      陳漢霖
      李季樺
      陳奕翰
      徐采妍
      陳鋒儒
      陳奕璋
      李月珠
      徐憬輝(原名徐嘉麟)
      徐淑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敏玲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俊強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成森
      陳黃瑞珍
      黃憲政
      黃梁信妹
兼上開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成富
被 上訴人 陳家凱
      陳嘉偉
      蕭家學
      李榮森
      劉驊萱
      徐錫煉
      蕭火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12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
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