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立本興業有限公司
樓之3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8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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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6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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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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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形砌活動行銷有限公│大眾銀行新生分行 │95年5月25日 │94,500元 │AA0000000 │ │
│ │司 何英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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