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446號
TPDV,96,除,446,2007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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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76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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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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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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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千榆小坊│台灣企銀中山分行│95年 8月31日│100,000元 │AU0000000 │
│ │劉愛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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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