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444號
TPDV,96,除,444,2007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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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902號公示催告。二、本判決附表編號001、002號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 於民國96年1月22日、95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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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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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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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飛比樂有限公司 葉│玉山商業銀行和平│24,780元 │95年9月5日 │AG0000000 │4 │
│ │耘心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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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曾玉婷 │華南商業銀行中崙│7,653元 │95年8月31日 │SC0000000 │3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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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比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