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71號
上 訴 人 林位濱
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
被上訴人 林有加
林文燦
林文仲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惠芳
被上訴人 林瑞庭
訴訟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被上訴人 陳林寶猜
林美伶
陳宗聖
陳宗揆
林南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8日上午11時10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106年8月4日前具
狀說明附件所示事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附件:
兩造應說明事項:
一、林素華死亡日期。
二、林雅氣所分配之①士林區翠山段2小段39、42、42-1、-2、
-3、-4、-5、-6、-7等9筆土地②五股鄉成子寮段獅子頭小
段222地號土地,於95年11月13日登記何人名下?目前登記
名義人是否有變更?如有變更,其法律原因?
三、被上訴人除林南山外,就林雅氣遺產得主張之特留分各為若
干?請詳列計算式!
四、被上訴人林南山應提出支出九大代書費1萬3909元、除草費
用5000元及借款32萬6675元之證據資料。
五、林雅氣所為系爭土地於其及林李勸死亡後由林位濱取得所有
權之表示是否可定性為與林位濱成立死因贈與契約?
六、本院卷二第33頁反面所列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
書所載編號A5贈與子林位濱君(核定金額366萬9692元)之
項目所指贈與之財產為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