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海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麗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
萬柒仟捌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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