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628號
TPDV,96,聲,628,2007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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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揚銳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 946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民事民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25,75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500元
合 計 26,2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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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銳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