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610號
TPDV,96,聲,610,2007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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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天之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佰壹拾叁萬肆仟玖佰陸拾元後,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三九五九九號返還墊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0五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 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 解之訴,或對於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 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 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94年度執字第39599號返還墊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 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6年度訴字第120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 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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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之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