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字,105年度,129號
TPHV,105,勞上,129,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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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字第129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台義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玟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超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王郁雅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8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九法庭
續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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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義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