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523號
上 訴 人 芳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福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律師
鄭克盛律師
王棟樑律師
被上訴人 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豪城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複代理人 彭子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106年8月18日前就本
裁定第2頁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上訴人應於106年9月4日
前就被上訴人之書狀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附件:
一、被上訴人主張遭退訂、退貨、退款如105年9月26日民事答辯
㈡狀附表一至三所示系爭糕餅,是否並無使用遭上訴人摻滲
訴外人強冠公司之劣質豬油、而出售予被上訴人之「芳福純
豬油」?
二、被上訴人主張本件被害客體為何?
㈠所有權?
因上訴人所製造之「芳福純豬油」摻滲訴外人強冠公司之劣
質豬油,致被上訴人購買「芳福純豬油」以製造之肉造綠豆
凸大餅、漢宮御點大餅、香菇滷肉大餅等成品、綠豆凸肉燥
74.7Kg、漢宮備料19.77Kg等禮坊訂婚喜餅半成品,遭桃園
市政府衛生局公告下架回收,因此為該等遭下架之糕餅所有
權受侵害。
㈡信用權?
因被上訴人所有之上開肉造綠豆凸大餅等糕餅遭公告下架回
收,被上訴人為維護商譽,而主動就未遭污染之如105年9月
26日民事答辯㈡狀附表一至三所示糕餅,同意消費者退訂、
退貨、退款,因此為被上訴人之信用權(即商譽)受侵害。
㈢純粹經濟上損失?
因被上訴人所有之上開肉造綠豆凸大餅等糕餅遭公告下架回
收,被上訴人為維護商譽,而主動就未遭污染之如105年9月
26日民事答辯㈡狀附表一至三所示糕餅,同意消費者退訂、
退貨、退款,因此受有純粹經濟上損失。
三、被上訴人於何時接獲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關於下架回收之行政
處分?處分內容為何?被上訴人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將肉造
綠豆凸大餅、漢宮御點大餅、香菇滷肉大餅等成品、綠豆凸
肉燥74.7Kg、漢宮備料19.77Kg等禮坊訂婚喜餅半成品下架
回收?數量與金額各為若干?
四、被上訴人遭退訂如105年9月26日民事答辯㈡狀附表一所示糕
餅而受有損害,是否應扣除因此所受利益,即因此免於支出
製作、配送及相關人事成本?金額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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