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52號上 訴 人 翁林玉燕 范宏樑 翁聖維 翁聖碩 翁豔鵑 古煥文 黃慧娟 古煥枝 翁思永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被 上 訴人 徐停源 徐廷桂 徐家鈞即徐廷政 徐廷秀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鄭玉金律師 江慧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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