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321號
PCDV,106,除,321,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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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莊文景
代 理 人 吳麗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司催字第108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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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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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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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9NX168904 1 │1 │3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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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