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3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黃盛橋
輔 助 人 余菽秝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
鍾開榮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彥甫
訴訟代理人 余西鈞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葉慧玉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禹任